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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经济的发展,在以金钱占有量为标准的世界富人排行榜上中国人的名字越来越多,从2014年福布斯富豪排行榜分析得出截至2013年底中国大陆上榜亿万富翁增至152位,其中中国香港富豪上榜人数达45位,虽然内地富豪的平均年龄比全球富豪平均年龄小5岁,但另一数据也显示不乏很多年长的富豪,内地首富王健林60岁,哇哈哈集团总裁宗庆后69岁,①这些数字一方面表明中国金钱财富占有量可以与世界顶级富豪相匹敌,另一方面也暗示了一部分富豪面临了财富继承问题。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区域性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大陆地区人们思想正在发生变化,他们对待自己生前死后有了不一样的看法。财富的创造和积累需要非凡的智慧,财富的传承移转更需要缜密的布局,一些企业家或是富人们不满足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产继承方式,纷纷追求能够享受到发达国家或是同区域发达的港澳台有悠久生命力的遗产继承方式带来的利益,即遗嘱信托的恩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有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但仅可以说是一种概念性的陈述。由于我国内陆法律没有对遗嘱信托具体操作流程加以说明,更没有配套的相关制度保障,而且内陆地区仍然未有公开的遗嘱信托的案例。故无论从立法法还是从比较法上分析,我国内陆的遗嘱信托尚未起步。遗嘱信托能否在我国内陆地区立根发展,除了要看自身因素,还要看内陆现有的条件,这是进行遗嘱信托规划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本文试图借助有效案例对遗嘱信托制度发展进行可行性探讨。文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遗嘱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遗嘱信托的涵义,遗嘱信托的属性,分别论述其遗嘱处分属性和信托管理属性,遗嘱信托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立足我国内陆地区《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有关内容进行考察,比较分析我国遗嘱信托的中国化特色,主要包括遗嘱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遗产所有权的归属,遗嘱信托之终止;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分析,判断我国发展遗嘱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分析遗嘱信托的先天条件即自身价值,后天因素即国内为遗嘱信托发展所提供的经济、法律、文化等条件;第四部分,结合上文查看我国《继承法》与《信托法》并对遗嘱信托提出立法建议,力争给予其技术层面的支持,让它能够转化为生活中的遗产处置工具。第五部分,总结全文,正视遗嘱信托的正态作用和反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