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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之一。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法的发展有重要价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科学发展也有重要促进作用。为此,本文对环境侵权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承担方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侵权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讨论环境侵权的概念、特点、产生原因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功能。本部分通过对环境侵权的几种代表性定义进行分析,将环境侵权定义为因人为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因此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行为。归纳出环境侵害主体具有不平等性,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伴随性,损害后果具有潜伏性、持续性,侵害范围具有广泛性,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等特点。并从经济和政策等角度对环境侵权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界定为公民、法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指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的特殊侵权责任,具有补偿性特征,具有救济、修复、预防、惩罚等功能。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探讨,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体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体系可以归纳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承担方式四个方面。本部分就这四个方面一一展开讨论。考察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演变,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在第三人或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能掩盖政府在环境侵权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还可能使加害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并适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分析了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几种代表性观点,指出不法性不宜作为其构成要件,主张以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法律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主张不可抗力不宜作为免责事由,但可作为减责事由;同时,还分析了赔偿损失、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主要承担方式。第三部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分析。没有比较,就没有进步。实事求是地讲,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尚不完善,还有较大差距。为此,本部分从立法体系、归责原则、诉讼主体、因果关系推定、责任承担方式、损害填补机制等角度分析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指出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亟需完善的方面。如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确定下来,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排除侵害和替代性赔偿的规定不明确,财务担保、责任保险等有关救济保障制度几近空白,等等。第四部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以促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此部分就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赔偿范围等提出了立法性建议;同时,还提出了在诉讼程序及费用上向受害人适度倾斜、建立健全社会性损害填补机制、适度采取惩罚性赔偿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