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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人类最伟大的成就”,在经济生活领域有着无可替代的至高地位。公司法最为核心、最充满活力的品格便在于公司自治。正是由于公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股东的自由选择,尊重公司法人的自我管理,使公司具有了其他组织形式无可比拟、无法超越的优势。然而,正如马克思哲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的那样,世界上没有完全绝对的东西,自由也不例外。任何事物都具有其相对性,自治也不能排除。卢梭早已在其传世名作中呼出了“人人生而自由,而无往不在枷锁中”的真理,孟德斯鸠也告诉我们“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任尔夫更是明确地告诉我们“为了享有自由我们必须控制自己”。没有规则约束的公司自治就是放纵。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我们在肯定公司自治、给予公司更多自治权利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司自治边界的形成与划分,也要明白何种权利不可为,何种权利可为,何种权利可为多少。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成四个部分,引言通过引论的小案例指出公司自治的法律限制是现实存在的,明确公司自治的法律边界有其现实上的意义。第一部分主要简单论述了公司自治和公司自治边界的一些基本理论,明确了公司自治的内涵,公司自治边界的历史变迁以及公司自治边界的理论基础。接下来的三个部分则从公司自治的公司法边界、公司自治的公司章程边界、公司自治的司法干预边界三个方面,全面详细地梳理了作者认为公司自治现阶段最主要的三条边界。正是此三方面并驾齐驱、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了公司自治最有效的保障,最合理的边界。最后,作者想强调的是,任何对公司自治法律边界的论述、规定都不是基于对公司自治的否定或禁锢,其最根本原因和最终目的是有效保护公司的自治权利,实现公司自治权利的有效行使。它是基于对公司法私法性的体现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因为作者深深地明白,没有边界的自由即是毫无保障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