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的理论研究——基于近现代刑罚的思想史的解读

来源 :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chongy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目的理论研究中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动用刑罚所应当达至的目的或者效果。刑罚目的大体有如下特征:刑罚目的的主体是国家;刑罚的目的是一种根植于刑罚属性之上的主观意愿;刑罚的目的具有体系性或者单一性。刑罚的目的属于刑法目的的核心,二者都属于法律目的的范畴。刑罚理论中的刑罚目的与刑罚根据实质上是相同的,这也符合刑罚目的理论与刑罚根据理论之间内容高度一致的研究现状。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刑罚目的主要属于价值论的范畴,而刑罚本质主要属于存在论的范畴;刑罚本质制约着刑罚目的,探究刑罚本质则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刑罚的运用、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价值表征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刑罚目的与刑罚价值之间并不完全具有同一性或者统一性。刑罚理论中的报应是指,基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应对其无条件强制施加的、与其所犯之罪相应的惩罚,是对被犯罪所打破的平衡状态的恢复,彰显着对正义的追求。报应与预防都应当属于刑罚目的理论的研究范畴。  康德实际上并不是一名报应刑论者。康德认为,刑罚是一种绝对命令,刑罚应当注重效果上的有效性,追求损害的实质对等;在法律中,不存在纯粹的正义,特定情形下,刑罚应突破平等量刑原则的界限,而且刑罚的适用也不具有绝对性;刑罚的最高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存在与安全,所有当权者实施的惩罚都是威慑性的,是着眼于未然之罪;矫正是刑罚追求的重要目标,但是矫正不能成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借口。黑格尔的刑罚理论也不能定位于报应刑论。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刑罚应与犯罪保持价值上的等同;刑罚首先是依照刑法来维护法律的有效性;维护法律的有效性,最终表现为消除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实质上,刑罚的最终现实落脚点在于“影响罪犯的意志”,这种刑罚定位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报应,而更偏向于预防。神意报应观、宾丁的规范报应观、债务清偿说或者利益平衡说、报复情绪满足说、价值平等说以及赫希的谴责说,都不足以构成一种真正的报应刑论。  贝卡利亚并不是一名纯粹的一般预防论者。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应着眼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致力于防卫社会;矫正应当优先于威慑刑,刑罚应当力求矫正可矫正之人,而刑罚的威慑作用也包括对罪犯本人的威慑和社会大众的威慑。边沁的刑罚理论具有综合主义倾向。边沁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刑罚只是一种促进幸福的手段;刑罚的现实目的是以预防犯罪为主,产生积极快乐为辅,而预防犯罪包括矫正、威慑和剥夺犯罪能力;刑罚的运用实质上表现为一种实际利益的权衡。费尔巴哈认为,刑罚的根本在于维护正义与自由,正义的终极意义在于每个人的自由都能够和共同体中其他人的自由共存;刑罚的现实目的首要在于消除人们的违法动机,其次是进行法律上的威慑;刑罚主要着眼于过去的违法行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语境下的刑罚的正当性,脱离了经验性的审查,转而追求社会规范效力的自我证明,这带有报应的痕迹,具有明显的绝对化倾向;该刑罚理论的支持者实际上也并没有完成对其他各刑罚理论的超越。  费希特的刑罚理论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费希特认为,在以保障法权、维护公共安全为最高目的的前提下,刑罚应当尽可能地促进国家、公民利益,刑罚首先应当基于强制法的要求坚持抗衡原则;当抗衡原则无法维护公共安全时,应当基于赎罪契约而坚持对罪犯实施矫正;只有当矫正依然无法维护公共安全时,才可以并且应当立即将罪犯驱逐出社会;在刑罚的全部阶段,都应当注重运用刑罚威慑其他公民不敢犯罪。菲利是一名坚定的特殊刑论者。菲利认为,刑罚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不应过于强调、追求它;刑罚的主要目的是矫正罪犯。李斯特认为,目的刑是刑罚历史发展的产物,目的刑在于法益保护;刑罚通过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的方式保护法益。  根据学界关于报应和预防的通行观念,报应与预防之间在逻辑上矛盾对立,刑罚目的的确定与构建要么坚持报应刑的观念,要么坚持预防刑的观念,要么就必须超越于二者之上。从方法论上来讲,综合刑论中的许多理论都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而以经验主义惩罚为核心的综合理论,以及预防为主、报应为辅说,都寻求于对预防和报应的超越,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理性,至少避免了在报应与预防之间寻求简单折衷所可能产生的弊病。刑罚理论中的报应无视社会现实及其发展,无法合理地回答现实社会中刑罚的发动及其幅度问题;刑罚的历史也表明,报应刑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报应无法成为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刑罚的目的,但是刑罚在追求预防犯罪时,有必须要顾及其他目的,否则刑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会存在丧失正当性的危险,刑罚的目的的确定,应当突破预防犯罪的界限。  综合刑论没有合理确定刑罚目的。综合论者所提及的刑罚目的实际上可归结为促进利益、维护公正与保障人权,这三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公认的刑罚所应尽力追求的目标。但是,从综合刑论者所提出的各种方式来看,要么刑罚的目的没有得到真正的明确,要么其提出的具体化路径违背了其认为的高于预防犯罪的价值,由此,刑罚目的的确定需要另辟蹊径。刑罚目的具有单一性与体系性,刑罚目的的确定是一个不断展开、不断深入的过程。应当以自由为视角来探明刑罚的目的。刑罚应当致力于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组建并保存国家,刑罚应当以维护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为己任;刑罚的适用应当坚持以保护自由为主、促进自由为辅;刑罚实现其目的的现实路径在于坚持矫正为主,威慑、剥夺犯罪能力为辅。我国所进行的大刀阔斧式的刑罚制度改革,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例如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罪犯不适合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之间无法合理衔接,禁止假释的范围值得商榷,等等。
其他文献
一、提出问题rn在人教版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遗传与进化》的第63页中指出:当细胞开始合成某种蛋白质时,编码这个蛋白质的一段DNA双链解开,双链的碱基得以暴露。细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期刊
根据香港社会学家吕大乐的看法,香港人可以分为四代:第一代是战前香港人(1946年前出生)、第二代是“战后婴儿”(1946至1965年出生)、第三代是“三十世代”(1966至1975年出生)
目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也相应大幅度提升。医疗诊断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医生和患者之间常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与争议,医患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但是,目前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中国社会价值体系研究都是学术界热点问题,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中国社会价值体系变迁问题,有很多学者都分别作了相应研究,但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社
公法上存在着法定犯、自然犯、行政犯、行政刑罚等概念,均指刑事不法领域的犯罪行为而言,而不包括行政不法范畴的行政罚、秩序罚与惩戒罚、执行罚在内。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差
历史上中韩两国有着密切关系,但是朝鲜战争导致了两国断绝了外交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与韩国政府的北方外交政策成了改善中韩关系的转折点。1992年8月,
以新的视角对音乐欣赏教学作了一些实践和探究:把音乐实践活动贯穿在整个欣赏教学中,实现情理融合。用融合的形式让学生体验音乐、理解音乐,使欣赏教学收到良好的成效。 A n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