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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立法开始注重裁判说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多的是着重于定罪说理,量刑说理则被长期边缘化,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量刑说理不详尽,加上量刑失衡明显,量刑结论超出公众的心理预期,导致无论是理论学界亦或是普通民众认为我国量刑活动存在严重的暗箱操作乃至量刑不公现象,这对司法权威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容小觑,进而极大降低了量刑裁判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本文意在通过对量刑说理概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当前量刑说理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原因,在考察域外量刑说理的同时,针对我国量刑说理提出解决对策。本文正文三万余字,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量刑说理制度作了总括式描述。量刑说理是指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对量刑事实的认定、量刑规范的适用、事实与规范的证成关系以及量刑结论的证明过程等事项通过刑事裁判文书传达给普通和潜在受众的诉讼行为,同时该部分亦对量刑说理的理论基础、制度解构及其意义作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量刑说理的域外立法状况。本文选择了提倡和鼓励量刑说理的日本,以及强制说理的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立法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英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践,规定需要说明量刑理由的具体量刑事项,从而避免现下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为法官量刑说理提供具体化的可参考对象。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目前量刑说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普遍性问题体现在证据堆砌现象严重,缺乏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证明关系的论证分析以及裁判说理多局限于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阐述,较少进行法理及价值层面等因素的考量。而特殊性问题则是指在刑事判决书中,重视定性(定罪)说理,忽视定量(量刑)说理;重视主刑说理,忽视附加刑及缓刑说理;重视法定量刑情节的说理,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说理;对量刑辩护意见说理不充分;量刑裁判格式化,量刑说理缺乏针对性。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现下量刑说理问题背后的成因。本文通过对刑事判决书的调查总结出我国量刑说理不足的原因既有刑罚规范粗疏、量刑规范抽象化以及量刑情节不明确的实体性的原因,也有独立量刑程序缺失、量刑信息获取渠道受限,裁判文书结构混论、量刑说理无独立空间以及法律推理机械化等程序性的原因,同时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司法运行和法官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量刑说理问题提出应对措施。首先,应细化实体性量刑规范,明确需要说理的具体量刑事项,为法官的量刑说理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应着重从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刑事裁判文书结构和强化法律推理的程序进路出发,为法官量刑说理提供制度化的环境保障;再者,着手改革我国法院当前内部司法运作行政化的模式,实现法官心证公开、真正做到有理可说;最后,实现量刑说理的实质化,仍需鼓励作为裁判制作者的法官积极地说理,相信再结合相关的配套措施,我国量刑说理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提高量刑裁判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