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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运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体育赛场暴力作为竞技体育的副产品开始滋生,刑法介入赛场暴力行为的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目前,国内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和司法实践鲜有出现,其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其一,刑法是否应当介入赛场暴力行为;其二,刑法介入赛场暴力行为的标准;其三,刑事诉讼中运动员的抗辩权。因此,本文除引言外,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体育赛场暴力行为进行概述。首先,以赛场暴力行为的定义为出发点,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赛场暴力行为的成因,即竞技体育固有的暴力性、对抗性和风险性,商业化对竞技体育的侵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等。其次,对赛场暴力行为入刑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包括与刑法的目的不完全契合以及对体育争端自治解决造成挑战。最后,对赛场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进行剖析,指出刑法介入赛场暴力行为迫在眉睫。第二部分,介绍了外国赛场暴力行为入刑的司法实践。从竞技体育的发源地欧洲和北美两个地区出发,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具体司法实践为基础,论证了赛场暴力行为入刑的必要性以及应当采取审慎的有限介入原则,总结出入刑面临的两大难题,即入刑的判定标准和运动员的抗辩事由。第三部分,对赛场暴力行为入刑的判定标准进行论述。首先对赛场暴力行为入刑中社会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以及遵循审慎的有限介入原则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三条严格的判定标准,即主体标准,主观要件标准,客观要件标准。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体育赛场暴力刑事责任中运动员的抗辩事由。基于赛场暴力的特殊性和竞技行为的正当化,运动员在赛场上理所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再加上竞技体育固有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如果肆意的对运动员套上刑罚的镣铐,那么必将对体育行业造成极大的冲击。所以刑法应当赋予运动员相应的抗辩权,包括风险自负、受害人同意等,以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第五部分,评述了我国的现状和对策。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先例,理论界对于这一块的研究也相对薄弱,但是我国的赛场暴力行为却不断增加,运动员的基本人身健康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我们应当借鉴外国司法实践中的先进之处,严厉打击恶劣的赛场暴力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建立一套完整的刑事判定标准和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