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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超出了既存的法律规范的涵盖范围,使得以司法三段论为代表的传统的法律推理形式走入了困境之中,为了走出这个困境学者们开始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佩策尼克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理论。司法三段论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可以适用的事实大前提以及保证这样一个大前提的效力问题。佩策尼克通过提出“转化”理论来实现确定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前提并保证这个前提的效力。这种转化理论应用于佩策尼克的法律语境证立和深度证立两种证立模式之中,佩策尼克的这两种证立模式保证了法律裁决能够在法律语境内和普遍理性的基础上都被合理的证立,从而实现法律裁决在满足程序正义同时也能够满足实质正义,在保证合法性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合理性。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展示了佩策尼克的法律论证理论:第一部分为绪论。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介绍了这篇文章的选题依据和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适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关于佩策尼克法律论证理论兴起的原因。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是从司法三段论的困境,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以及佩策尼克深受实践哲学和分析哲学的影响这三方面原因来讨论。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佩策尼克的转化理论。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于转化进行一个界定,给出作为整体的佩策尼克的转化模型。然后再从范畴转化和标准转化两个方面来介绍向法律内部的转化。在法律内部的转化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介绍渊源转化、一般规范转化和裁决转化这三种转化模式。第四部分是关于佩策尼克的深度证成理论。在这一部分中将对佩策尼克的三种合理性理论、法律意识形态和融贯论进行讨论。在第五部分中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讨论了佩策尼克法律理论的不足之处和他理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