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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目的是解决在我国目前在名誉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探讨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的方式。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在介绍两大法系对于侵权行为不同的立法模式时所采取的比较研究的方法;指出目前我国在名誉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时采用的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及在具体分析论证过程中采取的归纳演绎的研究方法。 通过贪绍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立法的类型化立法模式,分析我国目前名誉权保护制度的不足,本文提出我国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时,除了应该完善传统的一般化立法模式之外,对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类型化立法模式,以弥补目前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的种种不足。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简要介绍两大法系对于侵权行为立法所采用的不同立法模式:一般化与类型化的立法模式。以及阐述对名誉权保护采取类型化立法模式的优点。 第二章指出我国目前名誉权保护制度存在若干不足之处:缺乏对名誉权内涵、侵害名誉权之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缺乏协调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方法与体系;隐私权安排在名誉权之内保护导致体系混乱等等。 第三章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做法,建立名誉权类型化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并论证我国建立名誉权类型化保护制度对完善我国名誉权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的意义。 第四章提出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借鉴类型化立法模式的构想,建立侵害名誉权的普通类型与特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