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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主要是采取“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但由于环境污染牵涉面大、影响范围广、修复难度大、修复周期长、修复耗资大等特点,使得污染企业难以承担环境修复的重大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受破坏的环境区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更是加重环境问题,环境修复问题进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同时相关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兴起,以“泰州天价赔偿案”为代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带来了大额的赔偿金,如何使用该笔赔偿金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结合我国基本情况和实践经验,在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下,建立相应的环境修复基金制度,用于污染环境的修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环境恶化,更好的使受污染、受破坏的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首先,本文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我国环境修复基金制度法律属性和定位问题;环境修复基金资金筹集渠道问题;环境修复基金的使用与监管问题。在分析以上三个问题后,引发对构建我国环境修复基金制度的构想。其次是对我国环境修复基金法律属性和定位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环境修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理论,明确我国环境修复基金的法律属性和定位。再次是对环境修复基金的资金筹集渠道进行论述,主要是对我国环境修复费用筹集渠道以及存在的困境即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修复费用规定的缺失、部分企业无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进行分析,同时对美国环境修复基金(或称超级基金)资金筹集渠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环境修复基金筹集渠道的构想。最后是对我国环境修复基金的使用与监管进行论述,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环境修复资金使用与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在对美国环境修复基金法案对美国环境修复基金制度使用和监管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环境修复基金使用与监管的路径选择。通过对我国环境修复基金法律制度的研究,构建我国环境修复基金制度,为我国今后解决环境问题的提供重要制度参考,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