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爆发了全球金融风暴,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均使出浑身解数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全方位应对金融风暴并尽力减少金融风暴为各自国家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本文旨在探求金融风暴的国际背景下,在2008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2009年中国增值税改革、营业税改革以及2009年日本税制改革后,中日两国所施行的新税务政策,对日本在华跨国集团重组的影响。 一方面,税务是影响跨国集团重组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跨国集团进行重组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跨国集团在实施重组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具体的税务问题。税务问题处理不好,甚至有可能影响跨国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有鉴于此,各跨国集团对税务给重组带来的影响都非常重视。日本跨国集团在中国的经营由来已久,亦高度重视税务政策变化对集团产生的各方面影响。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探讨税务对跨国集团重组所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从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角度,针对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随后新颁布的与企业重组相关的法律文件、2009年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与重组相关的问题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解释和说明;从日本税务法律法规的角度,对2009年4月1日实施的日本税制改革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政策进行了阐述、解释和说明。具体而言, 一、中国税务改革为日本在华跨国集团进行重组提供了享受税务优惠的空间,无形中激励并促进了日本跨国集团积极进行中国境内控股关系的调整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一)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日本在华跨国集团重组的主要影响有:1)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从15%调整至25%,从而增加了绝对税负,很多企业开始考虑利用集团内企业合并,实现“盈亏互补”,并以此来弥补税率增加的相对损失;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之前的应税收入变为免税收入,使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更乐于进行股息分配;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收益不再免税,而是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可能享受更加优惠的税率,因此,在收回利润时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上述更加优惠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中间控股公司”;4)对于企业重组,如能满足财税[2009]59号文的中特殊性重组即所谓的“免税重组”的规定,则可以最大限度的向后递延纳税义务,即延迟纳税。 (二)中国增值税法改革的具体影响体现在对于资产整体转让的情况,其中涉及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被许多日本在华跨国集团成功运用于重组业务中,并最终达到了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三)中国营业税法改革的具体影响体现在新的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同样地,该政策使很多企业在重组时得减轻了税负。 二、与中国针对企业重组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的目的不尽相同,日本政府从鼓励日本企业从海外收回股息红利的目的出发,进行了日本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改革。使原本实施的间接抵免制度废止,新规定为:对于持股比例和时间符合条件的日本母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5%,将作为日本企业法人税的应税收入,其余95%将视为免税收入。与原来的间接抵免税制相比,如果分配红利,日本企业的整体实际税负减少,这进一步促使日本企业对海外(包括中国)的控股关系和资源配置进行调整。 在对上述税务理论背景进行了详尽地分析之后,本文采取举例、对比等方法,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日本某在华跨国集团进行重组的实际案例进行了分析:1.首先将中国境内部分的不同重组方案的税务处理结果进行比对、基于减少税务成本的目的,分析了重组中不同方案的中国税务影响,并重点说明了日本跨国集团对重组安排中所谓“免税重组”即“特殊重组”的运用;2.在明确日本某跨国集团在中国国内部分的重组的税务影响之后,关于中国境外部分的控股关系和资源配置,本文结合中日税收协定、中国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提出了日本母公司以香港为踏板控股中国控股公司,再在中国控股公司下设立若干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相对理想的控股结构。 日本跨国集团在考虑重组方案时,在税务方面具有共通性。从中国税务和日本的税务筹划的角度讲,本文所探讨出的最后控股关系和资源配置模式,可以为日后进行企业重组的日本跨国集团或者日后来华经营的日本跨国集团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