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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尤其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息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涉及民事诉讼法共十九项内容的修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内容即有八项,对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作了重大修改与调整。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再审程序的新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在这次修法活动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与增加。相比修改之前,民事再审事由的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客观化,为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本次修改参考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吸收其先进的法律理念,使得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更具合理性,是为一大进步。但本次修改仍非全面、系统的修改,仍有许多不足之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仍然激烈。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从民事再审事由基本理论入手,对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对外国相关规定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审查现状,针对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民事再审事由基本理论的简述,包括概念、分类、设置原则、与既判力的关系。民事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必然会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如何最大化平衡二者关系,遵循法定性、确定性、重大性三大原则合理设置民事再审事由,进行民事再审事由筛选、过滤,寻找民事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合理界限,才能实现既能对错误裁判进行补救,又能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目的。第二章是用比较的方法对外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研究。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的比较,总结出大陆法系国家更加侧重于实体性瑕疵可能引起判决不公的事由,而对程序性瑕疵的关注较少;英美法系则偏重于程序性事由,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阐述。对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修改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语意模糊、忽视程序正义、遗漏重要事项等诸多缺陷,修改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细化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定程序上弥补了旧法的上述缺陷,较旧法有了长足的进步。本章详细阐述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二款十五项再审事由的具体内容,并且从比较法角度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评价。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思考与建议。本章由司法审查现状引发的思考,从指导思想、确立原则、限制适用范围、具体事由几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将“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变更为“有限纠错”,更符合民事再审程序是补救程序的性质,也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事由、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事由,改变我国强职权主义的民事再审事由现状,建立由当事人为主导的民事再审事由模式,应是未来修法的方向。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几款事由,笔者进行了初步完善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