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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民众传统价值观、婚姻观等已经发生巨大改变,社会上存在较为严重的诚信缺失与道德滑坡现象,目前离婚率不断升高,婚前的海誓山盟不足以保证婚后的始终不渝,单纯依靠道德维系已无法满足夫妻对彼此间忠诚的确信,以权利的丧失作为违反忠实义务代价的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近年来,因“夫妻忠诚协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学界观点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其有效力,有学者认为其无效力,至今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定论。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判定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法官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一定差异,进而使法官对违背“夫妻忠诚协议”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相去甚远。本文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阐述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概括性论述,界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涵义及类型。第二部分论证了法律调整夫妻忠诚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实现婚姻制度的本质与功能的需要、解决司法裁判争议的需要、弥补现行婚姻立法缺陷的需要,以及实现夫妻忠诚协议功能的需要的角度论证了法律调整夫妻忠诚协议是切实可行的,同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探讨了法律调整夫妻忠诚协议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围绕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引发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争议,通过对“有效说”和“无效说”进行评析,指出“有效说”的合理之处及存在的不足,“无效说”的合理之处及存在的不足,通过比较,笔者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尝试从不同角度进行判断,根据具体情形而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简单地去评判其“有效”或“无效”,而应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形式与内容及“夫妻忠诚协议”的现实价值与可能引发的社会效应进行评定。第四部分论述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从主体要素、意思要素、内容要素、期间要素、特别生效要件这些方面进行考量评析。并进一步以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化为分析对象,认为人身性夫妻忠诚协议中如具有人身伤害性和限制、剥夺权利性的内容应明确予以排除,防止破坏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财产性夫妻忠诚协议,只要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由,没有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商定一致所签订的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丧失部分或全部财产所有权的忠诚协议,其内容上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对具体赔偿金额的多少及约定的不合理金额允许调整进行了阐述;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夫妻忠诚协议,其内容既包含了人身性条款,同时也包含了财产性条款,因而认定其效力关键在于商定的人身性条款与财产性条款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具体评判。综上,应对“夫妻忠诚协议”所涉相关问题作出合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和解释,使“忠实义务”从抽象的法律原则走向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使“夫妻忠诚协议”在效力认定上摆脱模糊性,实现指向精确性。通过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在司法正义原则指导下,保障“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并且在“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作用下,逐步满足婚姻价值目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