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符合当地中国环境法治要求,与国家倡导建设生态文明要求相吻合,对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和积极影响。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范畴、特点以及衔接的必要性来讲,衔接机制本身应定性为程序性规则,它涉及行政法与刑法两个法律部门,在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不可不免地会出现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优先”原则,笔者提出要共同适用两个原则去平衡两法之间的摩擦。笔者将充分阐述环境“两法”衔接的必要性,这也是本文论证的基础。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已经具备一定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笔者对现有关于环境“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以及目前在实践中全国各个地区的创新模式作出梳理总结。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2月6号由环保部牵头出台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体现出对衔接机制制度完善的决心。在地方实践层面上,本文列举了几个地区目前的不同做法,都在努力探索更好的衔接模式。但是仍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衔接主体中案件移送主体、受体规定不细致;“两法”衔接信息获取不对等;衔接程序复杂;法律责任衔接不明;对衔接工作的监督不力等方面进行论述。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笔者建议确定移送主体受体的机关部门分工,通过建立统一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来实现网上移送案件,在衔接程序方面,笔者重点提出了构建“环保警察”队伍来解决当前移送程序复杂等问题,充分论证了其可行性与合理性,同时设计了衔接程序回转程序,这样使得衔接更加快捷与完善。在法律责任衔接方面,笔者提出两种法律责任共同适用规则来平衡两种法益保护;在法律监督层面,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对移送程序的法定监督权,加大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引进公众监督更好地保障“两法衔接”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