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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沿袭自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所有权主体制度。“三级所有”的多元所有权主体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外部环境的转变,其越来越表现出环境的不适应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所有权主体多元结构模糊等弊病已经严重动摇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度的稳固性。在这种情形之下有学者提出摒弃“三级所有”制度,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一元化重构的设想。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度确实已经行将就木,但是否要进行一元化重构值得商榷。因此,笔者带着这个问题对集体土地“三级所有”所有权主体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本文除导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梳理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所有权主体制度形成及沿袭。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多元所有权主体制度遭遇的困境及原因。首先文章反思了“三级所有”制度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困境。笔者将其归纳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结构模糊和常态所有权主体不明两个方面。其次,文章分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体缺陷及其原因。笔者将其原因归结为农民集体共同体危机和组织制度缺失两方面。通过上述两点,文章指出“三级所有”所有权主体制度已经行将就木,必须进行所有权主体的重构。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重构的结构(层级)问题。首先,文章分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重构的结构路径。目前,学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重构的结构路径分为为一元和多元两种。文章经过分析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重构显的过于极端和片面,保留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是短期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接着,本章讨论了多元化路径下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具体的安排。最终,文章否定了乡(镇)级别的所有权主体,提出构建村、组二元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设想。第四部分论述了村、组二元结构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制度安排。首先,文章提出应以法人制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将其具体定位为社区法人。文章认为,一方面社区概念的引入不仅解决了农民集体概念解释困境,而且契合了未来农村村庄社区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法人制重构可以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朝着民法化的方向发展。其次,文章对社区法人的治理机构作出了具体规定。文章指出,社区应当成立社区成员大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配套的监督机制,构成其权力、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