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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由来已久。“信用证”一词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公元前6世纪的古罗马法规定,在商品和货物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文件,以表明双方的商业信用,但由于其规定太笼统,信用证没有立即得到广泛的应用。到了12世纪,欧洲的教皇、王公和其他统治者在其使臣出国执行任务时就开始使用信用证。当时的信用证是由教皇、王公等出具的一种信用凭证,并由他们签署。任何人对其使臣垫款,签署该凭证的教皇和王公都将无条件偿还。这是关于“信用证”的现实使用的最初记载。后来,随着跨国交易的发展,信用证的使用逐步扩展到了贸易领域。19世纪中叶以后,国际贸易、航运、保险等迅猛发展,一些重要单据也逐渐条款化和格式化,大体内容趋于一致,并出现了“有价”单据,如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代表保险权利的保险单等,为商品买卖发展成为单据买卖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同时,FOB、CIF等价格条件也相继出现,进一步为信用证的运用创造了条件。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和信用危机日益加剧,使银行的信用作用十分突出,因此,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的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取代商业信用证支付方式得到了重视,并迅速发展。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关于信用证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的。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定义,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期指示,或因其自身需要,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的、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它的特点是: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文件,它与基础交易无关,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即只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就必须要付款。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包括:进口商向进口方银行申请开证、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接受单据及索汇、进口方银行付款或承兑后付款和进口商赎单提货。 相对于其他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应该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的结算方式,银行的介入,更大程度上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使贸易双方的风险降低了。但由于信用证的使用,第三者(银行)的介入,使结算工作更加复杂,同时各方利益的实现还要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严格规定。因此,L/C支付方式本身的定义、特点和职能,决定了它在使用中存在的固有缺陷: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单纯的单证交易,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即可付款,不涉及信用证下的货物,银行也不负责检验单据的真伪;信用证下条款很多,所需单据种类也很多,这些单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还要保证各单据上的内容不矛盾,这样难保不会出错,给结算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鉴于信用证的上述特点和其自身的固有缺陷,使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都面临了风险。对于进口商也就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来说,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在数量或质量上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但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各项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向其支付货款;出口商欺诈。出口商制造假单据或倒签单据日期来欺骗进口商,但银行对于单据的真伪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去查核其真实性,势必导致进口商付了款而取不到货或延误取货时间;另外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通常都需要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若遇开证行中途倒闭,进口商还需要承担损失保证金的风险。因此,进口商要选择资信较好的贸易伙伴,事前对贸易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了解对方的资信,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从评级公司或公共媒体上了解到,对于中小企业可以联系当地的资信调查公司或请求自己的账户行通过联行进行调查;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不能含糊其词,特别是单据条款,它是信用证的最主要条款,是决定银行是否付款的依据;选择正确的价格条款。尽量选用 FOB价格成交,则租船订舱、货物保险的选择权就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选择 FOB价格,由进口商亲自验货及监督装船是防范次货、坏货、假货、无货欺诈的重要手段。 出口商的信用证风险主要有:进口商不按合同开证,影响合同的执行;进口商欺诈即伪造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欺骗出口商发货或导致出口商的单据出现不符点;信用证软条款,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陷阱,使得出口商难以完成信用证条件而产生不符点;信用证项下单据繁多,制作的时候容易出错。针对这些风险出口商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详细了解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了解的方法可参照上述进口商了解出口商资信的方法,如果贸易伙伴的资信良好,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只要不影响合同的执行,进口商是不太可能拒付的;其次是要在收到信用证后仔细审核其条款,查看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不易获得的单据或难以履行的义务,是否有软条款的存在,如果有可疑条款可以要求银行的专业人员帮忙鉴定并联系改证;再者是尽量选择C组贸易术语,如CFR、CIF。因为在这两种价格条件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是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以及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将货物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最后就是要求相关人员认真掌握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及其他规定,对照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力求减少不符点的发生率。 商业银行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主要当事人,在其中扮演了多重角色,有开证行、通知行、保兑行、交单行、议付行和偿付行等。由于信用证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不再单纯是个结算工具了,外贸企业选择它更多的是看中了它的融资功能。因此,相对于外贸企业的结算风险,银行还要承担信用证融资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不仅要了解自己客户的资信,还需要调查客户贸易对象的资信,相关银行的资信以及其所在国家的风险情况,另外还要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减少人为的操作风险。至于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在银行有专门的相关部门负责,专业性很强,不是本人的专长,因此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