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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终极控制权思想提出以来,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焦点。委托代理问题中最严重的现象就是控股股东基于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而进行的利益输送行为。控股股东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用自身的控制权将上市公司的利润和资产转移到自己手中,降低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导致资本市场上的中小股东丧失投资信心。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实施资源配置的功能。 近年来,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证券市场参与者迫切需要找到能够制衡控股股东的机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战略投资者队伍的日益壮大,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主体得到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对于其能否发挥预期的监督作用,国内外学者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国外大量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可能是由于与被投资公司存在不同的商业关系,以及资金来源不同,投资模式不同。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导致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存在差异,这也是以往研究观点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得利于政府与监管层大力推动的市场化改革,我国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成为上市公司中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也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主体。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起步较晚,而且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市场地位确立的时间有差异,所以学者很少研究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会如何影响公司治理,一般都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各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和成熟,其行为特征以及与被投资公司的关系日渐明晰,在研究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果时,考虑其异质性,可以避免笼统地把机构投资者视作一个整体可能导致的研究误差。 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区别来自股权结构的差异。股权结构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关于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是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性质两方面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国企、外企、自然人多种性质主体存在,而且股权集中趋势明显。机构投资者是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复杂的股权结构是促进还是抑制机构投资者治理作用的发挥,或是没有影响。本文将系统地研究这些问题,为其行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监管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以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制衡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作为研究目的,在考察利益输送的产生原因、方式和制衡机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制衡控股股东利益输的动机、方式和影响因素,进一步探究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是否受到其自身异质性的影响。随后,本文基于中国资本市场国有控股占据半壁江山以及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严重的具体国情,从实证角度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对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制衡作用。本文的研究以期为引导机构投资者发挥监督职能,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建设,从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