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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期以来以煤炭为主的消费格局给我国能源带来的是能源低效率和巨大的环境生态压力。2010年我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国内能源供求短缺与经济增长矛盾更加突出。从一定程度上讲,与拥有丰富能源资源的中亚国家开展合作应该有利于解决我国能源短缺问题。 位于里海沿岸的中亚国家,即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五国,既是欧亚大陆的联结点,又是东西方的“经济走廊”和政治、文化、交通枢纽。从地缘格局上讲,中亚国家北靠俄罗斯,东接我国(哈、吉、塔三国),东南部与阿富汗相邻,西南部连接伊朗,西部隔里海与高加索地区遥望,无疑具有重要的地缘战略地位。从能源资源的储量和产量上讲,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及土库曼斯坦的石油、天然气储量相当丰富,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美国能源部门称)和“21世纪能源新大陆”,产量的逐年增长,使其在世界石油和天然气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虽然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油气储量较少,但它们是重要的油气路桥国,而且国内拥有丰富的水能、电力等清洁能源。 此外,目前我国能源进口的海路风险较大,有必要积极开拓和建设陆路能源通道;同时中亚国家全都是内陆国家,也亟需能源出海口,我国的地理位置恰好是中亚国家向东通向世界市场的出海口和必经之路,因此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符合双方利益诉求。当然地缘政治因素也是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重要驱动力之一,我国十分担心中亚国家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影响到西北“边疆的稳定”。 从国际背景看,目前与中亚国家开展能源合作的我国、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印度、伊朗等主要经济体的博弈格局已形成,但未来发展趋势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尤其是我国面对复杂的博弈局面,再加上各中亚国家能源政策不时调整,应该如何构建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机制也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作为与中亚国家有着良好地缘优势和能源合作基础的我国,只有充分结合中亚国家能源政策的变化,探究目前主要经济体参与中亚能源博弈的策略及具体措施,才有可能在中亚能源博弈格局中获得“共赢”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利益分配,为未来我国能源安全及陆路通道建设提供思路,并探寻科学发展观下我国西部(尤其是新疆)能源经济的增长点。总之,本文从丰富国际关系学的外延和国际政治经济学内容上讲,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对科学发展观下能源安全及能源供应的地缘多元化战略和实现“边疆稳定”角度上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就现有文献的研究成果来看,多见从国际政治学角度研究能源战略争夺、能源安全,关于能源合作的研究重在国别研究,描述性多,归纳多,深层次分析明显不足,涉及清洁能源合作更少,缺乏从国际政治和能源经济视角相结合的中亚国家能源战略调整和能源政策变化背景下我国与其能源合作机制的研究。 为实现研究目的,本文运用了理论分析与实践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实证分析及文献分析法,共分五章,从能源地缘政治、能源经济理论发展及能源合作的理论出发,以世界能源市场的基本特点以及中亚国家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变化为基础,梳理了中亚国家能源经济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能源战略和主要能源政策的变化,阐述了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印度、伊朗等主要经济体在不同历史阶段制订出不同的中亚国家能源策略及其微妙立场,就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探索性提出了当前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机制。具体讲,本文分析过程如下: 首先,对指导本文开展分析和研究工作的能源地缘政治理论、能源经济理论及能源合作等理论进行了综述。 其次,就中亚国家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运用多元统计学中的聚类分析法进行了细致描述,总体上讲中亚国家油气资源在世界能源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再次,一一针对中亚五国,即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能源经济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就各国的“资源立国”能源战略和主要能源政策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同时,本文还分析了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印度、伊朗等主要经济体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中亚能源策略。 然后,分析了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现状,并就我国从中亚国家进口能源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指出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从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动因入手,结合当前中亚国家能源战略和主要能源政策变化的现实,除了提出对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印度、伊朗等主要经济体的中亚能源博弈策略外,还创新提出了分阶段和步骤实现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战略。同时就共赢基础上我国与中亚国家在能源与投资、贸易、环境、交通运输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合作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主要有: 第一,传统的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在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占比仍较高,同时核能及水电等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呈波动性上升趋势。此外,无论是何能源品种,都存在着国别和地区分布不均的现象,这也决定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应该通过能源贸易或合作勘探开发与利用能源的方式来弥补不均衡所带来的不足。 第二,中亚国家能源资源丰富,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地位凸显,但各国能源品种优势有所不同,总体上讲,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油气资源丰富,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水力资源丰富,哈萨克斯坦的铀矿及核能丰富,乌兹别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丰富。 第三,中亚国家普遍有“资源立国”和“资源富国”的能源战略,非常注重能源安全,致力于努力开展能源外交和能源结构的调整。其中,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能源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属于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 第四,中亚国家在其能源战略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不时地通过调整能源政策,如能源税收政策、金融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实现本国能源安全与能源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其中,哈萨克斯坦能源资源最为丰富,其能源政策调整也最频繁,而且能源调整政策较细致、涉及面较广泛;其次是乌兹别克斯坦,而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能源政策则相对较稳定。综合看中亚国家能源政策调整的核心目的,一是注重国家对能源的控制,常采用对能源企业的设立、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限制与规定以及各种进出口税收手段来实现;二是由于资金短缺,不得不出台有一定限制性的引资政策和计划;三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定,强制性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能源安全与能源利益。 第五,主要经济体,即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印度、伊朗作为世界能源市场上的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都想更多分享中亚国家能源利益,而且都制订了不同的中亚能源策略,从而在中亚国家形成了能源博弈格局。其中,美国的主要策略是基本打破俄罗斯对中亚里海的垄断地位、限制我国在中亚的能源合作与发展、孤立伊朗、鼓励美国石油公司抢滩中亚里海,并加强驻中亚军事力量,以保障国内油气安全,最终使中亚成为其稳定的能源供应地和地缘战略要地。俄罗斯的基本策略是通过地缘政治影响中亚国家,努力使拥有丰富能源的中亚国家成为俄罗斯的安全屏障和经济“附庸”;维护和扩大俄罗斯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和技术专利等在中亚国家的市场份额,保持俄罗斯作为独联体能源国际过境中心的地位;与中亚国家在国际能源市场上既竞争又协调,努力参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勘探开发与利用。欧盟的基本策略是在保持与俄罗斯良好的能源关系基础上,降低对俄罗斯的能源依赖,大力开拓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渠道,积极促成中亚能源的欧洲导向,与中亚国家可以实现合作的能源不仅仅局限于石油和天然气,还应涉及核能和电力等清洁能源。日本的主要策略是向中亚国家提供财政援助,以政治和经济共同促进日本石油公司进驻中亚国家能源市场,但福岛的核泄漏事件改变了日本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计划。伊朗主要采取打破美国封锁,加强与俄罗斯的合作,并通过与中亚穆斯林国家的密切关系,积极签署油气合作协议,争取建成有利的油气管道。印度的主要策略是加强与俄罗斯、伊朗的合作,继续积极开拓中亚国家能源市场,扩大对中亚国家能源及管道建设的投资。 第六,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动因主要表现在历史上的能源安全观和现实中的我国“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尽管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前景广阔,但也不容忽视双方能源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特别是中亚国家调整能源政策时,同一个影响因素则会对我国与其开展能源合作带来不同的影响效果。从实证分析结果看,我国从中亚国家进口石油(本文以石油为例,但不影响结论)的影响因素大致稳定,即主要是“我国第二产业占比”、“我国从中东进口能源量”、“我国对能源工业的投资额”“我国从俄罗斯进口能源量”以及“我国从非洲进口能源量”等五个正相关影响因素;无论中亚国家能源政策是否变动,“美国在欧洲(含中亚)驻军数量”对我国从中亚国家进口石油量均呈负相关,且在所有选取的9个影响因素中其影响程度均最小;“世界能源市场价格”变化对我国从中亚国家进口能源数量影响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从中亚国家进口能源量占我国能源进口总量比重较小;中亚国家能源政策稳定时期,我国从其进口石油量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我国GDP的增长率”,其能源政策变动时期,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则是“我国第二产业的占比”;“我国从俄罗斯进口能源量”的影响作用在中亚国家能源政策稳定时期,呈显著正相关,但当政策变动时,该变量则显示为负相关。 第七,我国必须在与中亚国家共赢的能源利益分配机制下,针对中亚国家能源政策变化,重新认识和调整与中亚国家能源利益共赢与合作的总体思路,既要看到能源利益共赢与合作所面临的机遇,还应正确对待能源利益共赢与合作所面临的挑战,充分考虑能源利益共赢与合作的复杂动因和影响因素,并在上海合作组织(SC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能源利益最大化目标。在能源合作模式上本文建议采用先双边相互依赖模式后国际制度模式,即先主要采用针对性较强的能源合作内容来推动中哈、中吉、中塔、中土、中乌能源利益共赢与合作的实现,然后中、哈、吉、塔、土、乌、俄、阿、伊通过建立以能源为纽带的政治经济组织,实现在中亚地区的能源生产国与能源消费国之间能源信息共享的、能源政策目标基本一致的合作。 第八,我国在构建与中亚国家能源利益共赢与合作机制时,可以局部突破为契机,然后连点成线,以线带面,最后实现辐射中亚地区,即首先建立与中亚国家在其能源产地(点)的合作勘探开发与利用,继而通过对现有能源运输网络线路(线)的维护和改扩建,兼顾环境保护前提下的大力拓展与能源有关的合作领域(面),最后在条件成熟时,考虑成立我国与中亚地区主要能源国家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新欧亚能源联盟”(NEAEU,Newly Europe—Asia Energy Union)(区)。其中,可考虑到2016年建成四个重点能源基地,即哈萨克斯坦的乌利宾斯克冶金厂(核能)、阿特劳炼油厂(石油)、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和土库曼斯坦巴格特亚尔雷克(天然气)。本文设想2022年前我国西北能源安全通道网可构建成为“两轴网络化”的框架体系,“两轴”一条是传统化石能源——石油大动脉,一条是清洁能源——天然气大动脉,“网络化”即除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管道运输线路以外,还应构建其他管道线、铁路及公路做补充,从而形成完善的能源运输网络。本文还就“新欧亚能源联盟”的名称和成员国的确定、宗旨和基本任务、运行机制以及能源信息共享、能源政策目标基本—致等进行了分析与基本设计。 第九,我国对身处中亚能源博弈格局中的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印度等主要经济体提出不同的博弈对策,其中针对美国——智慧博弈;针对俄罗斯——战略伙伴;针对欧盟——对话与合作;针对日本——合作不纷争;针对印度——协调与合作。 第十,提出了实现我国与中亚国家在能源与投资、能源与贸易、能源与环境、能源与运输以及能源安全防护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具体应继续积极与中亚国家开展能源直接投资为主的合作;正确认识中亚国家直接投资环境;给予赴中亚国家能源投资项目政府政策支持;鼓励民间企业联合投资中亚国家能源项目;继续保持和扩大当前能源贸易规模;探索和实践新的能源贸易方式,如开展能源期货交易、能源易货贸易、开展能源产品的深加工技术贸易等;大力发展与能源勘探开发有关的技术贸易;努力发掘能源合作中的服务贸易商机;扩建与改造能源与运输网络,如积极推动里海地区能源管线建设、积极推动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网络建设等;合作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此外,非能源领域的合作也不容忽视,因为非能源领域的合作可以促进能源合作,我国与中亚国家在非能源领域能开展的合作项目很多,可以优先考虑在农业、教育、医学、人文、科技、体育、会展、通讯信息服务等领域,尤其可以考虑加快发展与中亚国家开展近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步伐。关注以能源安全防护合作促进能源合作这条路径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做法上,我国可联合和借鉴俄罗斯与中亚国家军事合作的经验,如军演;不排斥美国与中亚国家的军事合作;继续履行我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协议中的军事合作义务;继续加大力度签署更多的中亚军事援助、技术合作协议;加强我国与中亚国家以军队建设为内容的互访和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