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MBO(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作为20世纪80年代英美国家的股权收购形式,以管理层控股本公司对传统公司结构中,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造成的种种弊病进行矫正。MBO以有效降低代理成本,改善经营绩效的优势,在中国证券市场停止减持国有股后,作为一条解决国有资产退出的有效途径得到关注。在中国,MBO实行的背景、特点等,与英美等国家存在着诸多差异,其运作模式尤其是法律保障机制,也有待深入讨论。 MBO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其实施过程,一方面受到原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存在着种种法律障碍;另一方面又面临许多法律空白,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制度。这些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收购主体、融资渠道、股权定价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本文通过MBO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问题的分析,针对其制度障碍和监管空白,进行立法性探讨。建议立法者在MBO的收购主体、融资等方面,应当取消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国有股权定价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MBO目标公司运作的监管,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论文通过规范MBO的运作,为运用MBO方式落实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部门向战略部门集中,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