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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8个,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扩大,生产要素在欧盟范围内流动日趋频繁,由此产生了各成员国流动劳动力福利政策差异性的问题。当劳动者从一国向另一个国家流动时,当事人对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有携带性的需求,然而各国社保政策的差异性导致流动劳动者面临福利缺失。基于此现象,欧盟在实施了欧洲公民资格制度的基础上颁布了“欧盟社保法令”,建立起了面向自由流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跨国协调机制。本文从欧盟各成员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差异性所产生的束缚性效应出发,深入分析第1408/71号条例的中所强调的协调机制,包含了兼容差异、不歧视、单一国、累计和可输出的五大原则,并以最核心的养老保险协调机制作为事例阐述了协调的具体操作。随着成员国增加,欧盟流动劳动者对接协调机制向开放式协调转变。在全面分析了流动劳动者社保协调体系后,深层挖掘欧盟协调机制形成背后的原动力,是资本主义对统一大市场的追求,阐述统一大市场与资本主义再商品化的内在要求,以及商品化、流动性和制度衔接之间的关联。一方面,欧盟成员国社保对接机制的形成得益于欧洲劳动力自由流动以及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欧盟社保协调机制等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又推动了欧洲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也加深了欧洲一体化程度。基于对欧盟流动劳动者社保协调机制的剖析,结合我国现阶段各地区经济水平差距大、统筹层级低等国情,本文对借鉴的可行性和限度进行了分析,以期从欧盟的协调理念到实践操作中找出适合中国流动劳动者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的经验借鉴。由此本文提出三方面的经验借鉴:我国应重视协调多于统一,加强各地区政策的协调协作,在实现各地区社会保障关系合理协调的基础上再考虑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操作中实行分段计算、待遇输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方便流动劳动者社会保障关系的相关操作手续。另外,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协调机制与劳动力市场发展休戚相关,在制定社保转移接续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从而实现良性互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