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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研究首要工作是区域选择,其中以行政区域为基准是最基础的研究方法之一,对行政区划的研究可为历史地理学、区域史、社会史等多项研究提供参照。以往对行政区划的研究聚焦于县级及其以上层级,而对县级以下的各类区域划分有所忽视。而这恰恰是理解皇权是如何通过地域的安排与王朝下最普通民众发生“联系”的关键。 本文共分为8章,采用总论——分论——总论的框架。绪论部分是对既有研究的检讨,借以提出“县辖政区”之概念。自第1章至第3章为总论部分,以县辖政区的类型、设置变革及其与州县裁撤的关系,对清代全国范围内的县辖政区作一鸟瞰式的分析。自第4章至第7章是分论部分,是对前三章内容的扩展与深化,分别择取广东、四川省南部县、福建甘肃两省、新疆等四类典型地区进行个案研究,并以典型个案为依据,逐次分析其它地域类似状况。分论部分是对总论部分的深化,只有将各个地域县辖政区的特点进行逐个深入分析,才有望归纳全国范围内县辖政区的特点。同时,分论部分也依托于总论部分的研究.只有将区域特色放置于更大的范围之内,才能比较各区域县辖政区有关职能、性质的异同;也只有整体史观视角下的区域研究才是真正的区域研究。第8章是在前7章具体研究基础上,以实证的方式对在史学界影响甚大的“皇权不下县”及由此引发的“皇权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始自清末新政”两个观点的理论反思,是对本文论题意义的提升。 绪论对既往将“行政区划”概念严格限制在县及其以上层级的思路进行了检讨,指出应将县以上的区划与县以下的区划看作既有关联又存在本质差异的两种区域形态,由此提出了将“行政区划”概念延伸至县以下的设想。在此基础上,对清代所具有的佐杂职官及其分辖区进行了概念的界定,并将之命名为“县辖政区”,认为对清代县辖政区的研究将是窥探清代乡村治理特色的重点所在。 第1章全面系统利用档案、方志等材料,对清代各类佐杂职官及其分辖区的类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将其归纳为七类:常川分防的巡检司辖区、无分防之名而有分防之实的典史辖区、主簿辖区、分县(县丞)辖区、吏目辖区、州同州判辖区、厅知事照磨司狱等。 第2章系统阐述了清代县辖政区的发展与演变,将其划分为四个时段:清初大规模的裁革、雍正年间以县下体制改革为中心的调整、乾隆年间的持续调整、嘉庆以后的基本稳定,认为雍正年间佐贰官群体发生微妙的变化,除巡检司以外的其它佐贰官员开始具有一定的分辖区,并构成持续整个清代佐贰移驻乡间、划分辖区进程的起源。 第3章是关于州县裁撤与佐杂设置关系的专题研究。在系统梳理了全国范围内州县裁撤的基本情况,认为州县裁撤并不意味着州县“名”与“实”的彻底消失,相反,清代通过设置佐杂分防的形式力图保持原有的控制力度。为减少裁撤过程中的阻力,清代还采取了建立乡学、设置学官、保留学额的形式,并设置佐杂管辖原县区域,从而使得旧县区域意识得以巩固,从而成为民初各类复县运动的诱因,也标示着清代并县政策的有名无实。 第4章是对清代基层管理体制中的“广东现象”进行的系统梳理。清代广东县辖政区设置密度高、稳定性高,从而形成了县辖政区作为一种地域标示的长期存在,在全国可谓独一无二。本章考证了有清一代广东佐杂职官沿革变迁过程,并通过分析档案和清初广东府州县志的行文,确认广东一地县辖政区的形成当在明末,并在清初尤其是雍正末年有一次较大规模的辖区调整。这些县辖区行政职能多样,以捕盗为最基本职能,部分具有法定的“细事审理权”,并由此逐渐衍生出编查保甲、督修围基、管理社仓、教化、征税等权力,职能逐渐完善,由此形成了县下一级政区,体现于舆图绘制和民间自我地域标示上,并具有统一地域名称“司”。在清末城镇乡自治运动中,广东县辖政区成为划分县下自治区域的历史资源之一。 第5章以保存于四川南部县的清代县衙档案为依据,专门寻找出县丞、巡检司的上百种行政文书;由此对南部县富村驿巡检、新镇坝县丞衙门的若干行政实践进行勾勒,从而证实该二员佐杂具有明确辖区,属于县辖政区的一种。在辖区之内,具有“分司细事”的基本职能。由南部县的典型案例进而切近全国其它地域县辖政区的职能,认为南部县的案例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只是佐杂的司法活动受理范围有异,但大多具有处理辖区内“细故”的权限,律例有关“佐杂不准擅受民词”的说法与清代基层司法实践并不吻合。该章附有关于江南苏松二府佐杂分防的地域空间的考察,其目的是改变以往就江南而论江南的模式,从全国范围内反观江南,发现以往所论江南佐杂参与司法活动是所谓“非制度性安排”难以成立,将佐杂分防与市镇管理联系起来也并不妥当。 第6章是专就钱粮征收来论述佐杂职责,所选区域为福建、甘肃。清代雍正、乾隆年间,该二地相继出现了若干具有刑名、钱粮专责的佐贰官及其辖区。他们在辖区内所处理的事务与知县并无二致。部分佐贰征收钱粮,直接上缴知府,与所属州县但有名义上的统辖关系而事实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单位。尤其是在甘肃,这类分征佐贰在编修志书与舆图绘制中获得与州县同等的地位,实际上是一个“准县级政区”,并在民初大多改置为县。全国其它地区的县辖政区也存在若干征收钱粮现象,但为数甚少,远不及“分司细事”职能分布之广泛。 第7章专就县辖政区的设置与州县建制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专题探讨。将佐杂升置为县在明代就已出现,但细揣史料所载,可能大多是以佐杂驻地升为州县治所,而并非以佐杂辖区改置为县。清代则不然,县辖政区直接升置为州县的记载较多,尤其是在新疆等边疆地区,县辖政区成为新置州县非常关键的来源之一。由此拓展了谭其骧先生以县的设置来透视地域开发的经典研究范式,认为县辖政区的设置是透析地域开发的另一种视角。 第8章是对“皇权不下县”理论所作的理论反思。在对“皇权不下县”理论演进的梳理基础上,指出过往诸多质疑的不足之处,转而以清代存在的数量众多的分防佐贰为例,指出这些分防佐贰具有广泛职能,部分佐贰具有了县以下新的地域观念,归纳了清代县辖政区的四大类型:警区、分征区、司法区、准县区,总结了清代县辖政区的两种管理模式:特殊管理区模式与全县分辖模式,从而否定了“皇权不下县”关于传统社会不曾在县以下设立过行政机构的理论根基。同时,从佐杂分划辖区的源头和发展阶段出发,得出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渗透不是始于晚清新政,而是始自清初尤其是雍正中期以后,只是这种渗透是不全面的,受到了传统社会资源不足的制约,也否定了杜赞奇等人的观点。 附录部分有二:一是清末广东各个县辖政区详尽的地域范围;二是关于《清史稿·地理志》中佐贰与首领官项的专题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