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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沈家本编辑整理的《刑案汇览三编》为分析对象,通过研究清代刑事司法过程,对清代的刑事司法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以及司法者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依次论述。这些问题是:案情是否确凿、引断是否允协、罪名是否恰当;相应地,刑部在发现地方上报的案件中的问题即案情未确、引断未协、罪名出入这三方面的问题时会采取相对应的解决办法。 一、“罪名”问题。“罪名”绝非通常所认为的现代刑法中的“罪名”。通过分析《刑案汇览三编》的案件中的“罪名”问题,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中“罪名”大体可以理解为“刑罚”,“五刑之罪名”可以解释为“刑罚的名目”。但是只是大体理解为“刑罚”,因为其中还蕴涵着“身份”的文化含义。这一点也是理解“五刑之体例”的基础,即理解“引断”问题的基础。 二、引断问题。《刑案汇览·凡例》中称的“成案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所称的“例无专条”,是指在案件中出现某个情节需要考量,可能会对最终的“罪名”产生影响的情况;而“援引比附”则是需要通过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或成案对此情节如何予以考量,来论证是否以及如何来考量此情节,并最终对“罪名”的加减产生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援引比附甚至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援引比附并非无法认定案件的性质时出现的,而只是对最终“罪名”进行加减论证的一个必要环节。这种关于“罪名”加减的规定也就是“例者,五刑之体例”的含义。 在清代的刑事司法中,与现代刑事司法相比,同样存在运用司法解释来使具体案件和法律条文发生联系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但是“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却并非简单的“罪刑法定”的对立物,其中自有其逻辑。而且事实问题中的“移情就案”和“移情就例”也正是由于某个情节被法定可以减轻处罚后才出现的。 三、案情问题。与以往研究中所揭示的不同,在《刑案汇览三编》案件中,案情确凿与否不但是清代刑事司法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且由于“移情就案”“狡避供词”等法律规避现象的存在,迫使刑部不得不以“情理”为依据,对地方官员上报的案情中不合“情理”之处一一指出,并驳回地方官员重审,“情理”在此不是援引法律的渊源,而是推断事实的根据。当然,刑部也清楚地知道造成“狡避供词”现象的不仅仅有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有官僚阶层的参与,从刑部反驳中“再委贤员严讯”和皇帝明令对自己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得作为成案予以援引都可以看出这一点。 本文的这些研究结论是在与现代刑法和刑事司法过程进行比较的方法上得出来的,而比较的研究方法有助于发现中国传统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现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影响。 本文的另一个重要结论在于对日本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情理”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即“情理”在清代刑案中是为了解决“事实”问题而出现的,并不具有法律渊源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