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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年以来备受诟病的司法顽症“执行难”和“执行乱”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严重影响国家司法权威,影响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与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功能的实现。社会诚信奖惩体制建设不到位、民事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混乱、内部监督机制治标不治本以及外部社会监督无力等多种因素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是符合宪法规定与立法精神、权力运行规律、司法实践需要的有效监督。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尤其是第二百三十五条突显了立法者对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坚持与肯定的态度,从立法上对关于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否具有明确的立法依据与坚实的法理基础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与有效回应,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的正视与关切,具有重大的标志性与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未能明确规定,以致理解不统一,司法实践不统一,进而影响监督效果与权威。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对促进民事执行“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论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根据,主要目的在于“正本固源”。从关于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合法性即法律根据与合理性即法理基础这一问题上两院的分歧与矛盾,以及实务界和理论界部分否定检察监督符合立法要求与促进执行规范化的积极性谈起,分析该制度的立法根据、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以期夯实该制度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进而得出:确立并推进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必须且可行,完善该制度将顺应司法规范化趋势,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救济,解决矛盾纠纷,目前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促进作用。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情况,并分别从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近五年的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意义的监督模式的角度进行介绍。第三部分从立法方面与实践方面两个角度研究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且希望对该监督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考。第四部分结合以上分析提出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本部分拟从监督的原则掌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的启动等立法方面对完善该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与衡量,期待日后能够对该制度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监督原则上,应坚持依法监督原则、克己原则等;在监督范围上,从不同的监督角度予以探析;在监督方式上,应以检察建议为主,同时兼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关于程序启动问题,有两种途径,并应有所侧重与区别。并论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阅卷权的论述,以及在机制上如何达到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一种制衡关系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