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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有效,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但因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所以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权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并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权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中的某些问题仍存在着不足和漏洞,比如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范围还有待调整以使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加趋于平衡;对赠与标的物规定不明确,不但影响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关系到撤销权的行使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完善。本研究课题除引言、结束语外,共分四章对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进行研究探讨,摘要如下:第1章对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一般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指出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理论依据是赠与合同基于单务、无偿性而产生的利益平衡的需要而特别优遇赠与人;考察外国及地区立法例中的赠与合同性质及根据赠与合同性质不同而确定的不同的撤销权制度;对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进行概述。第2章探讨了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首先,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做出界定。其次,指出任意撤销权存在的立法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第3章探讨了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制度。首先,确定了法定撤销权的含义。其次,指出我国现行法定撤销权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最后,提出完善法定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第4章探讨了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及合同形式与合同撤销权制度。首先,分析了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形式与撤销权的关系。其次,对赠与合同标的物的范围进行了讨论,明确脱体器官可以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物。最后,对赠与合同形式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