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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支柱性产业,是与人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行业,其健康发展无论是对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发展,还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的景气周期,房地产业也进入了高速增长期,投资规模和价格双双大幅增长,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担心接踵而至;同时,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较不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构性矛盾、投机性需求旺盛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此背景下,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控制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引导和控制对房地产的投机需求、调整供给和需求结构、稳定房价等的调控措施,试图抑制可能发生的房地产泡沫,缓和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从各项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而房价以及房地产供需结构仍有待有效措施的推进。 税收手段作为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之一,与其他如金融手段和土地政策相比,有其独特的优点和特色,是理应委以重任的工具。但从其作用效果来看,既有因推行困难而中途夭折的典型;又有因政策设置时预留的弹性,使得其实施过程中被从低适用税率,以降低政策预期效果的例子;即使是正常实施的政策,也有因一刀切的安排或传导路径的偏离而产生一定负面效果的情况。总之,税收调控的实际效果并没有达到与其在调控体系中所处地位相适应的要求。 本文拟通过对税收调控理论框架的梳理,确定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的宏观调控中税收政策的作用目标及其方式;再通过对近两年来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实践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上述理论进行验证,兼对政策失效的原因进行探讨。结果表明,现行的以交易环节流转税为主体的房地产税制结构本身是税收调控难以发挥实效的一大原因;此外,调控政策缺乏相应的有效性条件是致使调控乏力的又一大因素。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力求为政府今后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以确保政策制定时的前瞻性和政策执行时有效性,强化税收调控政策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