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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工智能存在根本的区别,人工智能本质上属于人类的创造工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构成作品,对其又该如何进行保护众说纷纭。当前学者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提出的“公共领域说”、“虚拟人类说”、“编程者说”、“所有者说”等归属模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类型和平衡创作者、操作者、设计者及相关公众等主体之间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将其涉及的主体类型化、明确权利配置、保障权利转让。本文的具体研究工作如下:首先,对人工智能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主要介绍了人工智能的基本定义和发展历程,然后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了类型化划分,并总结出了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和高效性、结果的不可预测性、种类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数量的不可估计性以及经济价值的模糊性等基本特征。其次,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之上,从法律层面和现实层面,进一步说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之后,从独创性的内涵判定、人工智能的独立性和创造性方面,论证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满足“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情形下其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再次,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法律事务委员、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际及地区的域外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路径予以介绍,结合我国当下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国情,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界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路径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反思。最后,考虑到上述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基本类型与特征,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现有的发展现状,从平衡创作者、操作者、设计者及相关公众等主体之间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将其涉及的权利主体类型化、权利配置合理化、权利转让规范化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