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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是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常见现象,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机制经过发展已初具雏形,但中央层面的立法后评估却处于缺失状态,这不利于中央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也有导致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倾向,围绕基础规则体系的完善与保障机制的建立两大方面,研究我国立法后评估的机制构建,直面地方立法后评估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中央与地方共恰的立法后评估机制,是文章的出发点与关注点。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现状立足于地方立法后评估机制在我国的初步探索,结合地方立法后评估的产生与发展,提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发展的问题,指出地方立法后评估机制在规则体系与保障机制方面的不足,提出中央立法后评估在规则体系与保障机制的整体性缺失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体制分析其原因,进而分析统一的更高位阶的立法后评估机制缺失的问题表现,对构建我国立法后评估机制的法治价值进行阐述。立法后评估机制的理论分析从立法后评估和机制的释义出发,分析我国立法后评估机制构建的难点,指出我国现有立法后评估在权利主体设置、评估对象选取、评估方法体系完善、评估标准适用、评估启动条件方面的困难与攻坚点,结合域外的实践,对比美国、欧盟、英国的相关实践,为应对我国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困难提供域外的视角,国外评估的整体制度设计、评估方法体系、评估标准等方面都有着长远的发展,值得我国借鉴。本文主张以规则体系与保障机制为主体来构建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机制。完善我国立法后评估的规则体系,是构建我国立法后评估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立法后评估机制的理论分析,建议对立法后评估实施主体的权利进行优化配置,评估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参与主体等,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评估客观性是权利配置的重要考虑,同时提高立法后评估对象选择的广泛性,以应对立法后评估实效缺乏的问题,评估对象则有可评估性的评价与具体对象的选定工作,有必要提升其广泛性和代表性;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完善从改革程序设计入手,提升程序的效率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注重发扬民主;评估方法体系在我国稍显单薄,理论和工具都有欠缺,方法理论完善与方法库的充实是评估方法研究的重点。建立我国立法后评估的保障机制,着重于监督机制的有力保障、评估标准的统一适用、实效考察的更加深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行不悖,同时发挥功效是监督机制的重点,稳定适当的评估标准以及科学的分类定级是评估标准确立的难点;实效考察重点在于规范评估报告的形式要件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