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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篇论文,作者首先阐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性质,其次分析了该领域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以及冲突法理论在调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过程中的功能和价值,随后在考察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包括前言在内共分五个部分:前言概述了现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法律体制,结合我国目前对外石油依存度加大和油污事故的不断增加,指出论题意义所在;第一章阐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后,通过对其侵权法属性和环境法属性的多角度分析,指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兼有公法性和私法性;随后,作者借助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探讨,阐述了法律在调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过程中体现的价值取向;第二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法律冲突的产生与解决,论证了当冲突法方法介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时,“侵权行为地法”等冲突法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主要冲突法原则,“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由于切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功能空间,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难以在该领域发挥作用;第三章中,作者考察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国际公约体制及相关发达国家国内油污法,围绕《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梳理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国际法律框架,并对欧盟、美国、加拿大的国内油污法进行了述评,分析其各自价值性;第四章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探析和合理化建议部分,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随后探讨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能否适用于我国法院审理的无涉外因素油污案件的问题,最后,作者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立法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