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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和核心。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理学依旧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许多有头脑的法学家开始寻求科学化的法律构建。约翰·奥斯丁,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就是其中之一,他用尽毕生精力去追求法理学的科学化。 奥斯丁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就是不可抗拒的主权者的命令,它将一类行为或者一类不作为强加于一人或者一群人,而被强加命令的个人或者群体是不加区别地予以对待的。这一法律定义体现出其特征就是法律不加区别地将一群人限制于某些行为和不作为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其定义太过于宽泛,使得通过隐喻方式而成的一系列现象都被扩展到法的范围之内。显然,这种扩展使得法原有的含义受到了扭曲。而奥斯丁试图使得法理学的科学化,就是区分真正的法(实在法)与被置于法这一含义之下的其他现象,且在其研究中前后一致地准确地使用法的真正含义。在奥斯丁这里,法理学所关注的法律,要么是主权者的命令,要么是习惯。前者的主权者则是指共同体(政治社会)中被赋予不可抗拒的强制性暴力的那部分人,而后者则通过前者中主权者的同意而成为命令。但主权者为某一行为做出的规定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律,真正的法律必须规定普遍性或者一般性的一类行为或不作为。奥斯丁界定法理学的范围的目的就是区分实在法与其他类似的社会现象,基于主权与实在法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科学化与主权也必然被联系在一起,因此,主权问题必会成为奥斯丁不可回避的讨论内容。 奥斯丁试图使法理学成为一门科学,首先要明确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因此,他极力用“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回答来表明科学的确定性和清晰性。奥斯丁的法学思想集中于他的著作《法理学的范围》中,本文基于对奥斯丁主权思想进行研究,而这本著作的“第六讲”相当集中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主权思想,本文将集中于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而哈特等人对奥斯丁主权理论的批判则不会展开分析。因此,本文主要从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历史背景出发,细致探讨了奥斯丁主权理论的整个图景,其间又通过奥斯丁与博丹、霍布斯的比较,进一步加深对奥斯丁主权理论的认识,展现出奥斯丁法理学讲义的真实目的和关怀所在。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出版的历史背景进行阐述,主要从英国法学教育的状况,实证主义对奥斯丁的影响以及奥斯丁个人在伦敦大学教授法理学的目的等方面展开,进而从宏观上把握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历史背景,并且突出奥斯丁重视主权理论的原因所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奥斯丁的主权理论及其相关“难题”的研究。奥斯丁追求法理学的科学化,他选择了功利主义理论作为工具,用来为现实目的服务。他从探讨功利主义与上帝法入手,从而将对法律的服从与探讨神意结合起来。奥斯丁虽然对布莱克斯通以及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批判,但他并不执意于改革普通法的缺陷,而是将这一任务交给主权者,主权者可以通过法官造法,来达到将普通法转化为实在法的目的。最后,对奥斯丁在探究主权问题时所遇到的难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三部分对奥斯丁的主权思想进行述评,通过与博丹、霍布斯等人的比较,从而突出奥斯丁主权理论的独特性与创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