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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系属这一法律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它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更加严密,实务中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节省司法资源,维护法制统一。但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立法指导思想的不同,导致长期以来很少有人提及这一概念。德、日两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同属大陆法系,其民事诉讼法也一脉相承,本文通过介绍它们立法中的有关民事诉讼系属的规定,辅以相关设例分析有关重点法条的适用,讨论了诉讼系属与诉权、诉讼标的等民事诉讼重要理论的密切关系,充分展现了诉讼系属在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进而引发对我国民事诉讼系属相关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民事诉讼系属问题在以德、日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入手,指出我国目前情况下研究民事诉讼系属这一法律概念体系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说明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部分:民事诉讼系属现行立法探析。首先分别从汉语言和法律语言的角度解释了诉讼系属的概念,通过列举国内外相关立法,展示了诉讼系属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中的成熟和完善。第三部分:诉与诉讼系属。本部分围绕“诉”这一中心从两方面对诉讼系属进行考察。第(一)部分从诉的起点——诉权的行使(凭何而诉)着手,考察了诉权消耗理论的历史渊源,说明当事人能够起诉是因为享有诉权,起诉意味着开始行使诉权,诉讼终结也就意味着诉权消耗完毕。因此,可以说,诉讼系属因诉权的行使而发生,因诉权消耗完毕而消灭,简言之,诉权因诉讼系属而消耗。第(二)部分从诉的本质要素——诉讼标的出发,指出诉讼系属的重要效力之一就是使诉讼标的恒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例外,即诉之变更。本部分通过设例充分阐明了从起诉时起至诉讼终结时诉讼系属对诉讼标的的重大影响,而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也影响着诉讼系属的实际运用。第四部分:既判力与诉讼系属。首先界定了既判力的概念及其双重作用形态,指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与诉讼系属的效力之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同被学者称为“一事不再理”。对“既判事项的抗辩”的渊源予以考察,以设例剖析了诉讼系属与既判力的关系: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诉讼系属消灭的时期是终局判决确定时,既判力确定的时间却是终局判决确定时;作用的对象不同,前者在空间上对审判过程中的不同法院发生作用,后者在时间上对以后的诉讼发生作用。二者相继发生,相互配合,从时间和空间上都防止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有效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经济的目的。第五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系属相关问题的思考。本部分提取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有限的关于诉讼系属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大陆地区存在诉讼系属之禁止重复起诉效力的缺失,关于诉之变更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希望引起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中更多人对此问题的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