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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我国推出了自己的第一支股指期货产品,即“沪深300”,这对于我国的期货市场的成熟有着巨大的贡献。它的出现也体现了客观必然性,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如股票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有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股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由于市场功能和机制的不完善,不同投资者的比重失衡,投资者可投资的金融产品单一等等,这些都制约着股票市场的有效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市场迫切需要一种可以保障各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地规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股指期货就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了,由于他的特殊性可以有效地配置资产,转移风险。本文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的股指期货的监管模式,如美国,香港,日本等国,分析他们各自的特点,吸取他们的精华。从而针对我国的监管现状来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对于那些发达国家他他们的监管模式大致是“三级监管”,即政府,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算共同监管。政府是最高的监管机构,有着独立的决策权,它主要是在大的方针政策上面对给期货市场以指导。期货行业协会对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的是中观层面上的监督指导。交易所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主要具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我国作为一个股指期货交易的新兴国家,本着认为其监管体系也应该大致分为这种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有着自己的特点。我国的最高一级的政府监管是证监会,它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承担起了统一监管的作用并且对权责进行了有效地设定。期货行业协会是监管体系中的第二级,这种自律性组织主要在中间起着协调作用,并且制定出行业标准。最后一级是交易所,它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是不容小视的,它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基础。交易所是交易发生的直接场所,它能够直接掌握市场的动向和各种信息。因此交易所要加强制定具体操作时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本文的最后就是在总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完善自己的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中政府起到了核心地位,如何有效地发挥政府的核心地位,如何使交易所有效地执行监管都是本文要讨论的实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