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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由裁量权作为我国当前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应获得理性的认识和充分的重视。我们既不能对之完全放任自流,也不能简单地将其摒弃,而是应该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让其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全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司法自由裁量权概述。该部分内容从西方法学理论中关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认识谈起,列举了戴维·M·沃克、赫克、哈特、庞德、德沃金、霍姆斯、卡多佐、R·帕滕顿等学者关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然后从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该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范围、司法自由裁量的依据三个方面对西方司法自由裁量权理论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并从主体、范围、依据、目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释。接着作者根据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不同领域阐释了其在事实认定、法律选择和程序适用上的三种存在形态。最后,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法律关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理论辨析。该部分内容着重阐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客观特征:存在上的绝对性与范围上的相对性的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性和消极性的统一。作者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现实生活的多样性的差距、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需要三个方面论证了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上的绝对性。同时作者指出,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分权制约理论和实践上及其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上是一定范围内的权力。在此基础上,作者从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目的得以实现、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得到弥补、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得到统一和法治的理想得以实现四个方面论证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同时提出了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可能导致司法不统一、为司法主体以权谋私、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留下空间、可能会危害“分权制约”的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三个方面上的消极意义,使人们对司法自由裁量权有个全面和完整的认识。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问题及其规制。该部分中作者首先廓清了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的关系,然后提出了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若干构想。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部分,作者提出了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应遵守的四个主要原则和四条规范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对实践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