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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私募基金,它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现象。而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尚处于“灰色地带”,大多隐藏在地下,由市场选择和和保障,逃避着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的关注,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因此,当前考虑从立法设计上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已是刻不容缓。 本文首先比较了学者对私募基金内涵的不同界定,对私募基金作了法律界定。同时,通过对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的对比分析,指出私募基金的独特优势,为下文论述我国私募基金作了理论上的铺垫。我国经济生活中私募基金大量存在,这些私募基金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通过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已是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笔者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立法规范私募基金的必要性。一方面,私募基金自身存在诸多风险,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属于“灰色部落”的私募基金存在诸多危害;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私募基金,不但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种需求,而且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笔者建议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此部分是文章的主干。主要是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国情,就我国的私募基金制度进行设计。首先结合对美国私募基金制度中对投资者人数和资格方面的限制,从而得出我国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并指出在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它有不同于公募基金的一些规则。接着本文讨论了私募基金存在形式的法律安排,如信托、公司、有限合伙等,并分析了其优劣,提出有限合伙形式最适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最后,笔者讨论了私募基金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设定及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论文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比较、演绎归纳的论述方法,较为合理地得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