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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官吏的任免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官吏的选任极其关注,对其对立面即官吏的整肃机制却所论甚少。对官吏的惩治是整肃机制的重要内容。由于时间、精力和学识有限,笔者拟只对唐代官吏的惩治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利用大量唐代典籍资料,立足于官吏的惩治实践而不仅仅是条文规定,较系统地论述了唐代官吏的惩治问题,在一些学者没有或较少注意的方面做了深入研究。 唐代官吏受到惩治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主要是:职务不修、违反礼法、人事关系、连坐等。职务原因方面,已有成果多着墨于赃罪,对选荐不当、军事失利、稽缓、其它失职、公事连坐等几种失职行为少有涉及;违礼受惩人们多关注的是逾制和不孝,笔者将与个人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礼仪定义为私礼,其它与为官关系比较密切的则命名为公礼,增列了丧礼不敬、饮食失礼、朝班不肃、家庭不睦、残忍不道、奸淫乱伦等几种情况;人们对官吏因得罪皇帝、权臣而受惩罚的现象司空见惯,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分析;官吏还因和同僚忿争、结交受限人员或者自身性格缺陷而受惩治,这些方面学者们注意相对不足;将连坐细分为受亲戚、朋友或者朋党、座主或者举主牵连等几种情况。 唐代惩治官吏的方式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物质处罚、精神处罚。笔者分别对贬官、流刑、经济惩罚、立恶谥、复本姓或改恶姓名作了重点介绍,补充了量移的原因、量移前后期的变化、削阶的影响、杖死的特点、罚俸之外的其他物质处罚方式及精神处罚方式,并对各种惩治方式的轻重进行了比较,对实施中的利弊得失进行了分析。 笔者探讨了影响唐代官吏受惩的诸因素与官吏惩治的效果。考课、监察、司法、劝谏、特权、赦宥制度、皇帝意志及官吏本人或者他人一些因素都对官吏的惩治造成了影响。官吏受到惩治的原因直接影响惩治效果。无罪受罚或者罚不当罪会产生消极作用,但被错罚的官吏如果素质高,反而会对地方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对于前人的一些提法,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认为察事厅子是人而不是宦官所设的机构;降职和外迁不是贬官的规则;不得擅离贬迁之地并非是针对左降官的限制;五考满量移没有成为定制;流刑的惩治范围并非侧重政治斗争;流刑的惩治力度并非名重实轻;流放者被判决后,并非要决杖一顿;长流并不局限于反逆缘坐;腰斩并不是唐代后期或者前代酷刑,唐前期既己存在等等。 唐代著名的治世,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元和中兴,正是严厉惩治官吏的时期。因此,官吏的惩治与否,关系吏治的好坏;而吏治的好坏则与社会的治乱局面息息相关。如果对官吏坐视不管,听之任之,不采取惩治措施,吏治情况无疑会很差。故官吏的惩治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澄清吏治、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