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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有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之分,前者在我国尝试过二十三个年头之久,但收效不高;正视了农业保险的特质和商业性运作的弱点后,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性选择。从起始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农业保险,到目前多家商业性保险公司在政府扶持下经营农业保险;过去多年的试点试验,为“政策性”要素介入农业保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农业保险改革强调发挥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又藉政府引导、监管等手段,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国家风险管理和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方向行进。目前,《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是我国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尚属一个开放式命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而使用的经济工具和政策手段之一,具有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实践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重要功能。将之纳入独立的制度构建范畴,目的是通过立法化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性、持续性发展,充分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将研究结论落脚在制度供给的效益,符合法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和思路;其基本落脚点在于,法律的供给要满足市场的需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表征是将政策性要素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在农业保险中加以落实,并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积极性,降低政府在解决农业风险管理中的财政压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角色的游离,相反,政府主要以事先引导、事后监管的模式介入其中,不主动干预保险契约关系成为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这也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目标。
论文基于法经济学理论和分析逻辑,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要素的落实规则进行全面的设计、构建、统合,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和实践,可以满足社会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顺应农业现代化、风险治理全球化发展趋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成本要与农险体系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相适应,这意味着对农险体系不能作孤立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兼具分散风险和资本操作的双重功能,与农村金融、巨灾保障机制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论文依据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制度性激励的作用,建议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农业互助、农村保障机制间的有机关联,增强金融、风控机制的合力。这是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关键。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由内部利益均衡规则与外部功能协同规则构成,对该体系的论证是研究的主要内容。过去十年里,“政策性”介入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试点为论文研究提供了主要素材,包括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等的发展经验累积。制度构建以对这些素材进行法经济学分析为起点,计算成本与收益,衡量公平与效率,梳理政府、保险机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信贷、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等主体之间的基础性和关联性法律关系。与商业保险关系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涵盖的主体范围更广,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多元化主体博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增进型效益的缘起;同时,也给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金融系统风险监管提供了更具挑战性的研究专题。此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还必须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水平下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依此思路,本成果全章分为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导论部分主要涉及本论著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正文共六章,具体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经济学界定。主要依据法经济学中的法律供求理论,分析农业保险中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差异,以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学及经济学概念;并依据其法律属性,为下文主体、客体、内容的论证作铺垫,奠定制度架构的立论基础。
第二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博弈的研究。运用法律的博弈分析,解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多元化主体类型和主体间不同的关系内核,以形成各主体之间有机协同为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应当突破传统意义上政府、保险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等关联主体对框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主体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法律主体博弈分析,制度构建应遵循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强调透明度和信息公开,以实现个体及集体效用最大化。
第三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理性选择的研究。基于对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经营模式的总结,剖析法律市场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对模式选择的本源性意义,揭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差异下,确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制度应当遵循公平、效率价值论,制度的理性选择涵盖经营主体、经营条款、责任追究以及监管途径等综合内容。对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科学而详尽的揣摩,是制度具体落实的重要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照搬照抄。无论是激励机制还是经营模式的科学安排,都以我国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为客观依据,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
第四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激励机制-补贴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回顾及评判国内外农险补贴适用历史和绩效为起点,在实证基础上,依据法律的博弈分析和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农业保险补贴的立法要点和执行标准。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基于补贴“介入”产生彼此交互、渗透的关系,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应改革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实现农业保险效能最大化。本章研究最终落脚于政策性补贴在农业保险中的规则架构。补贴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意义是规则设计的理论前提;补贴品种、补贴类型、补贴区域、补贴比例的确定和规范是规则设计的核心;对骗取补贴、滥用补贴等违法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是提高规则执行力的保障。
第五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联性金融激励因素研究。本章基于理性选择和法律激励分析理论,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面和负面激励要素,形成农村金融系统与风险管理系统对农业保险业务关联的价值性论证。具体以“农业保险+X”的业务互联或风险共担模式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信贷、证券、灾害救济补偿等机制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以怎样的方式形成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推动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灾害救济系统等关联性机制,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施行产生积极的外部激励。立法应当为各关联要素提供扩展式适用规则,以增强农业金融服务可获性、推进农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经济稳健发展。
第六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理性重构的基本框架。本章主要根据法律供求理论,分析现有立法适用中存在的效益低下、区域差异大等缺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化进行理性重构。在立法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以规则的科学、高效为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基于立法原则、立法核心、监管立法和关联机制立法等内容的科学架构和准确施行,这也符合法律供给理论的逻辑。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而使用的经济工具和政策手段之一,具有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实践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重要功能。将之纳入独立的制度构建范畴,目的是通过立法化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性、持续性发展,充分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将研究结论落脚在制度供给的效益,符合法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和思路;其基本落脚点在于,法律的供给要满足市场的需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表征是将政策性要素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在农业保险中加以落实,并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积极性,降低政府在解决农业风险管理中的财政压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角色的游离,相反,政府主要以事先引导、事后监管的模式介入其中,不主动干预保险契约关系成为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这也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目标。
论文基于法经济学理论和分析逻辑,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要素的落实规则进行全面的设计、构建、统合,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和实践,可以满足社会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顺应农业现代化、风险治理全球化发展趋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成本要与农险体系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相适应,这意味着对农险体系不能作孤立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兼具分散风险和资本操作的双重功能,与农村金融、巨灾保障机制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论文依据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制度性激励的作用,建议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农业互助、农村保障机制间的有机关联,增强金融、风控机制的合力。这是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关键。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由内部利益均衡规则与外部功能协同规则构成,对该体系的论证是研究的主要内容。过去十年里,“政策性”介入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试点为论文研究提供了主要素材,包括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等的发展经验累积。制度构建以对这些素材进行法经济学分析为起点,计算成本与收益,衡量公平与效率,梳理政府、保险机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信贷、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等主体之间的基础性和关联性法律关系。与商业保险关系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涵盖的主体范围更广,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多元化主体博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增进型效益的缘起;同时,也给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金融系统风险监管提供了更具挑战性的研究专题。此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还必须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水平下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依此思路,本成果全章分为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导论部分主要涉及本论著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正文共六章,具体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经济学界定。主要依据法经济学中的法律供求理论,分析农业保险中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差异,以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学及经济学概念;并依据其法律属性,为下文主体、客体、内容的论证作铺垫,奠定制度架构的立论基础。
第二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博弈的研究。运用法律的博弈分析,解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多元化主体类型和主体间不同的关系内核,以形成各主体之间有机协同为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应当突破传统意义上政府、保险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等关联主体对框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主体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法律主体博弈分析,制度构建应遵循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强调透明度和信息公开,以实现个体及集体效用最大化。
第三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理性选择的研究。基于对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经营模式的总结,剖析法律市场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对模式选择的本源性意义,揭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差异下,确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制度应当遵循公平、效率价值论,制度的理性选择涵盖经营主体、经营条款、责任追究以及监管途径等综合内容。对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科学而详尽的揣摩,是制度具体落实的重要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照搬照抄。无论是激励机制还是经营模式的科学安排,都以我国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为客观依据,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
第四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激励机制-补贴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回顾及评判国内外农险补贴适用历史和绩效为起点,在实证基础上,依据法律的博弈分析和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农业保险补贴的立法要点和执行标准。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基于补贴“介入”产生彼此交互、渗透的关系,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应改革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实现农业保险效能最大化。本章研究最终落脚于政策性补贴在农业保险中的规则架构。补贴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意义是规则设计的理论前提;补贴品种、补贴类型、补贴区域、补贴比例的确定和规范是规则设计的核心;对骗取补贴、滥用补贴等违法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是提高规则执行力的保障。
第五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联性金融激励因素研究。本章基于理性选择和法律激励分析理论,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面和负面激励要素,形成农村金融系统与风险管理系统对农业保险业务关联的价值性论证。具体以“农业保险+X”的业务互联或风险共担模式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信贷、证券、灾害救济补偿等机制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以怎样的方式形成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推动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灾害救济系统等关联性机制,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施行产生积极的外部激励。立法应当为各关联要素提供扩展式适用规则,以增强农业金融服务可获性、推进农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经济稳健发展。
第六章: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理性重构的基本框架。本章主要根据法律供求理论,分析现有立法适用中存在的效益低下、区域差异大等缺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化进行理性重构。在立法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以规则的科学、高效为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基于立法原则、立法核心、监管立法和关联机制立法等内容的科学架构和准确施行,这也符合法律供给理论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