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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区域间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多,突显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跨区域行政协调机制有所缺失。环境资源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资源,而且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多元性特征,其自然生态功能区域往往与人为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权力设置无法重合。鉴于环境保护的广泛性,如何将区域间现有的有效的环境行政协调机制上升为法律要求,并且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构建较为完善的环境行政协调机制,从而对环境进行有效、和谐的跨区域保护,已经成为环境法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局限性,认为环境管理中行政区域划分与环境保护整体目标实现发生脱节。目前,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整体性与协调性不足,容易使地方局部利益的扩张性放大,因此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引入就显得刻不容缓。在对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内涵进行定义之后,阐述了其与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功能互补,并着重揭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是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构建的现实基础,而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则是该机制的理性支撑。流域管理体系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其现状与功能特点对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人认为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应该打破行政区域划分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人为分割,同时强调环境行政决策与执行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另外,国内外现有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探索,也为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完善路径开拓了视野。本文在第四部分对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完善路径进行了分析。首先提出我国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应该遵循的原则及其协调内容,着重阐述了我国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完善的要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机制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完善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构的功能定位,明确行政协议制度的法律效力等,最后本文认为应该整合现有区域环境规章,进行区域环境立法,以期提供跨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