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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在整个破产制度中,破产管理人是至关重要的参与者,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正、高效的进行,破产债权能否得到公平受偿,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合理保护,与破产管理人制度密切相关。而破产管理人选任问题是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问题,由谁选任、选任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如何选任都将直接决定破产管理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公正、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笔者在学习、研究、总结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了解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基本的基本内涵,并通过对比我国和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实施状况,以期能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经验和教训。笔者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以唯物辩证法作为研究的根本方法,具体应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具体方法,在广泛收集国内外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相关的文献并对这些文献进行仔细整理和归纳的基础上,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选任主体、任职资格、选任程序、选任救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入手,首先考察了破产管理人的历史渊源及其演变;然后全面介绍和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具有的中立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三个方面的特征,中立性和相对独立性服务于破产法的公平价值,专业性服务于破产法的效率价值;最后简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内涵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渊源,由此引导进入后文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具体研究,同时也为展开后文的论述提供了理论背景。第二部分研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由谁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是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首要问题。世界范围内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即法院选任模式、债权人会议选任模式、折衷模式和行政机关选任模式。文章对四种模式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对我国的法院选任模式进行了评析。本文主张我国可以采取债权人会议为主导的模式,债权人会议主导的模式更加有利于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中利益的平衡。第三部分论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即何人可以被选任为破产管理人。文章首先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分别介绍和分析了若干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以期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完善有所借鉴;然后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积极资格、消极资格及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存在的一些弊端;最后,针对这些弊端,文章提出了取消清算组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提高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民主化程度的具体完善建议。第四部分论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论述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指定过程中的回避问题、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证书以及破产管理人的公告问题,探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中的解任与辞任问题,引出我国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拟构建一种以债权人会议为主导、法院为辅助的选任模式,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那么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并选出破产管理人之前,为了保全破产财产,临时破产管理人必不可少,本文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设置临时破产管理人。第五部分主要涉及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救济问题,分析了在三种选任模式下破产管理人选任救济方式,简要介绍了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救济的相关规定。本文主张采取债权人会议为主导的模式,在债权人会议选任模式下,通过法院的补充选任、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和法院的审核监督三种方式来实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