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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然而,近年间,我国爆发了重金属污染危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民众健康,同时也冲击了公众心理,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何有效解决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除了企业的责任外,社会各界将目光投向了政府的环境责任,政府环境责任问题正在成为环境资源公共管理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国内外重特大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入手,通过分析日本水俣病公害和美国拉夫运河事件的形成及处理,借鉴日本在环境防治中政府角色的转变——从放任污染极端追求经济发展,到积极履行政府环境责任追求环境经济和谐发展的经验,借鉴美国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本文还分析我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和系列血铅事件的形成及处理,反思我国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情况。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存在五方面的缺陷和不力,分别是发展理念上的偏颇、环境行政执法和监督有效性不足、具有浓重的环境管理色彩、环境责任权责不统一及重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轻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责任。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利益博弈问题、政绩考核问题、环境责任问责等的分析发现:可以看出在立法上,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不够细致明确,且没有专门的重金属污染法典,容易导致“法制失灵”;在执行政策上,由于受到多重的利益博弈,可能会出现执行偏差;在政绩考核方面,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仍过分看重经济指标,忽视环境指标,且没有引入重金属污染防治指标,致使政府行政官员可能出现决策偏差;在重金属环境责任问责上,对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问责规定较少,存在轻政府问责,重企业追究的情况,而且行政体系外的监督有效性存在不足。针对上述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通过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健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地方政府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地方政府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责任的配套制度及健全地方政府利益规避机制等方面,可以更好地实现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