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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各类纠纷数量剧增,种类也日趋复杂化,既有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失灵,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依附于单位制、身份制、行政制的纠纷解决方式严重退化或萎缩,被寄予厚望的诉讼也对纠纷爆炸的现状力不从心。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开始深入剖析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现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图强化现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性、互动性,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特优势。和解正是这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亟待改革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越来越广泛,逐渐发挥了重要的息诉功能,已经凸显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极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的效力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导致和解定纷止争功能并不能充分、有效发挥,故本文主要探讨如何通过重构和解协议的效力,进一步凸显和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使其成为便捷、高效、规范、彻底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和解协议效力重构的基础理论。在本部分主要对我国和解的相关概念予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和解的性质定性为诉讼外和解。第二部分为我国和解协议效力的反思。主要在对域外和解协议效力现状介绍并对我国和解协议内容效力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分析我国和解协议效力的弊端以及我国和解协议效力重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我国和解协议效力重构的原则和目标。重构的原则包括尊重公、私法二元规则、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正确对待司法的地位和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重构目标主要是指和解协议重构后的效力。第四部分为效力重构机制。本文所指的重构机制主要是通过设置一定的正当程序即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较高的公法效力,并通过设计一定的识别标准和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提出各种提升司法确认程序利用率的措施,确保其为当事人所接受。第五部分为和解协议司法确认瑕疵的救济机制。即通过设置一定的救济方式实现和解协议效力确认程序最大限度实现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