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司法拍卖不断的改革发展,司法拍卖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当前,我国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方面救济的立法更多的侧重于对被执行人或案外第三人,但对于买受人救济的相关立法尚待完善,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拍卖的改革,有必要同时加强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正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章:分析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买受人面临权益被侵害,但无法从现有制度中获得有效救济困境,反映当前我国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同时,罗列当前我国司法拍卖制度中,影响买受人救济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司法拍卖相关问题存在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司法拍卖性质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在完善买受人救济之前需要明确司法拍卖的性质。买受人在不同模式的司法拍卖下,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与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需要明确买受人在不同拍卖模式下的地位。第三章:司法拍卖包含较多的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因拍卖模式不同,扮演不同角色。面对复杂的主体关系,需要理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其在司法拍卖中所处的地位,为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司法拍卖的救济制度主要集中在案外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那么对于买受人救济制度的制定需要衡量买受人与上述两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取舍。第四章:罗列分析得出买受人救济可行的方式,并对上文所提及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同时对救济制度根据司法拍卖的特性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更适合司法拍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