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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4年《公司法》新法实施,将我国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逐步向授权资本制迈进。不少案件透视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的冲突,但又缺乏与认缴制相适应配套措施,加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公司强制信息公开范围的狭窄,都导致了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产生。对于股东出资期限约定过长、债务届至还款期限或者公司没有清偿能力时,债权人诉请未届至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层出不穷,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不光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不同观点的争鸣,而股权代持、未出资转让股权后和重整程序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等复杂情况亟待解决,须分情况进行讨论。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在其家授权资本制中制定了各种制度与规则,如董事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衡平居次原则,有效防止了公司或者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也由法定资本制度转向了授权资本制度,对董事责任的规定和公司盈余分配的规制也十分值得借鉴。要解决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首先必须严格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之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张解释,同时在我国《破产法》框架之下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其次应当建立合理的公司出资催缴机制,明确催缴的主体、责任和程序等规则。再次,完善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能够给予债权人进行风险判断的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最后通过完善其他替代性救济途径,比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董事和高管责任的具体化,方能够协调各方利益,满足现代企业的融资弹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