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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统治时期监察制度的兴废,不仅是近代民主政治与传统官僚政治之争的时代反映,也是研究近代中国宪政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的思想资源既继承中国传统监察文化的优秀部分,但主要来自西潮冲击下对西方监察思想的移植。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历经二千余年的发展,形成了较成熟的台谏制度。虽然主要是作为君主耳目,维护封建统治,但也具有调节自控的一般社会职能,蕴涵有近代监察制度的某些精神。这是其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原因所在。晚清新政及监察制度改革虽因清王朝的迅速败亡而终结,但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原则建立起来的独立的司法机关,属于与中国传统法文化截然不同的近代西方文明,成为近代中国监察制度的起始,直接影响了民初的宪政运动。 袁世凯统治时期监察制度之建设,主要表现在有关监察法律的制订与赋有监察职能机关的国会、平政院(含肃政厅)、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审计院等创立。国会的创设始于民初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统治时期,制定了《国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国会采取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国会主要监察职能有:同意权,财政权,弹劾权,质问权,咨请查办权等。1913年4月,第一届国会在北京成立,1914年1月,被袁世凯下令解散。1914年6月,平政院依照《平政院组织令》创设于北京。平政院纵向直接隶属于大总统,横向与大理院平行。主要行使行政审判职权与纠弹权。肃政厅所属肃政史独立行使职务,主要工作是纠弹,其纠弹程序颇似现在的检察院。平政院还设有平政院惩戒委员会,行使对平政院评事及肃政史的惩戒处分,负责对平政院内部官员的监督。1914年1月,文官惩戒委员会依照《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设立于北京。委员会分为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和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两种。惩戒处分共分褫职、降职、减俸、申戒4种。1912年10月,审计处依照《审计暂行章程》创设于北京。各省设审计分处。审计处主要职权有稽核支出,审查决算,检查国库,检查簿记,检查官有财产。 袁世凯统治时期,司法活动大多与当时的政争有关。因此,考察监察制度的实际运行不能脱离民初政治与社会的状况。民初的政治与社会状况表明,“帝制”虽然结束,人们最初所期望的“民治”却并未真正到来,而是进入了一个“军阀政治”、“政党政治”等新旧相杂的混合政治时代。应该说,它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产物。但这种混合政治也与当时袁氏北洋系、国民党和进步党等的政争有直接关系,并制约了民初民主宪政的进程。国会是民初政治活动的中心。从国会与袁世凯北洋政府的政争过程来看。无庸讳言,国会在袁世凯军阀政治和畸形的政党政治干扰下,其监察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并给正常的监察权的运行蒙上了一层政党政治的色彩。 平政院、肃政厅、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审计处等监察机关,在整顿吏治、抑制腐败,财政监督,维护民众利益上,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当时历史条件限制与其体制缺陷,其监察成效未能充分发挥。 袁世凯统治时期监察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是中国从传统监察向近代监察转型时期的重要司法实践。如果从历史的实际出发,不是用变革速度,而是用变革的难度来衡量袁世凯时期监察制度的建设,应该说,在这一时期,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近代监察制度,为后来的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范式,并对提高国民的民主意识起到了相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