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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同时,一些当事人却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执行,极大地扰乱了司法秩序,造成他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虚假诉讼现象频发,对国家,它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对社会,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流失;对公民个人,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我国于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为打击实践中日益猖獗的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罪名的出台仅仅是漫漫长征路中的第一步。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该罪,本文采用对比研究法和文献分析法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介绍了虚假诉讼罪出台的背景。首先,通过分析一些国家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不同处理模式,以此为我国提供相应的借鉴;其次,对该罪名出台前我国的立法、司法沿革进行概述。在本罪出台前,我国刑法中无明文规定处罚虚假诉讼行为,只能处罚行为人相应的手段,虚假诉讼罪入刑已刻不容缓;最后,对虚假诉讼罪内容进行解读,以此说明此次立法是一次层次分明,技术先进的活动。第二部分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由“司法秩序”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组成的选择客体;在客观方面,虚假诉讼罪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但其类型却不仅仅限于侵财型虚假诉讼,同时隐瞒真相也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该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原告可单独成立本罪,但是被告不能单独成为本罪之主体;而且行为人主观目的并不应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研究虚假诉讼罪犯罪形态的相关问题。根据行为人所侵犯法益不同成立行为犯或结果犯,两者既遂标志存在差异:前者以法院受理行为人起诉为标志,而后者却需要实际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方可认定既遂。在共犯问题上,行为人同证人、鉴定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均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触犯不同罪名,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想象竞合或者数罪进行处理。第四部分将虚假诉讼罪与相似罪名进行辨析。通过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的解读,说明可将其认定为诈骗罪。通过与诈骗罪和妨害作证罪等相似罪名进行比较,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内涵和外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