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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多年以来,无论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规范,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相较于经营者的雄厚实力,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更加突出。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实力差距,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尤其是以追求实质公平为目的的经济法更应当制定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制度。反悔权制度应运而生,通过赋予消费者在达成消费合同并且履行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无须向经营者说明任何理由即可退货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从而使买卖双方之前订立的合同恢复到最初状态。反悔权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它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和追求实质公平的立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国外发达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均在立法中详细规定了反悔权制度,并且于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我国也顺应国际趋势,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新修订的法律中增加了消费者反悔权这一新型权利,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对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对于一些细节问题,例如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规制、消费纠纷中买卖双方的举证责任等在新的条文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有待进一步细化新消法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笔者通过考察英美德日这四个国家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结合本国消费领域的实际情况,指出本次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平衡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本文开篇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做了理论研究。首先,界定了反悔权的概念,考察消费者反悔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通过将反悔权与可撤销权、合同解除权、无因退换权和三包规定中的退货权作比较,厘清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便更好的把握反悔权的概念;其次,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内涵加以探析,明确反悔权制度的概念、特征;再次,简要介绍了反悔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最后,分析了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理念。然后指出了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立法的不足之处,包括适用范围不够合理、期间规定有待完善、法律后果规定不清、权利滥用规制缺失以及举证责任未作规定;接下来本文介绍了国外反悔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日本这四个国家有关反悔权制度方面的规定;文末部分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一些立法建议。具体包括明确反悔权的适用范围、细化反悔权的期间规定、明确反悔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规制反悔权的滥用行为和规定反悔权的举证责任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