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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充分肯定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同时,指出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须抓紧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有关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劳动立法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其真正发展壮大则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数年而已。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大量的学术研究,都只是停留在社会调查与规范分析的层次,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要抑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但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过乱的实际情况表明,并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预期的立法目的,这也说明现阶段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从我国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入手,认真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上的措施。本文主要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劳务派遣制度概述。本部分通过介绍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产生和发展历程,简要说明了劳务派遣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区别,阐述了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加深了对劳务派遣制度地理解;第二部分研究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问题。本部分通过详细地阐述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方面的立法不足,介绍有关国家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立法经验借鉴,就我国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问题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措施;第三部分研究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问题。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的立法不足,就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措施;第四部分研究了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不足,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了赋予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的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就这一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第五部分研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问题。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在劳务派遣岗位问题上的不足,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劳务派遣岗位的立法完善措施;第六部分研究了劳务派遣雇主责任问题。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不足之处,借鉴了国外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的立法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本文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并结合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以下创新观点:第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的数额、构成形式和缴纳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审批制;第二,明确加班费支付主体和举证责任分配,并通过立法体例上的完善等来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的权利;第三,赋予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的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四,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围,劳务派遣岗位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五,平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连带民事责任。本文从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而展开,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规范分析、观察分析、比较分析、文献资料研究等研究方法,从劳务派遣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劳务派遣实践中争议问题的梳理和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我国劳务派遣的实际状况和劳务派遣立法现状,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出了合理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立法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