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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民事案件之一,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损害赔偿类型中适用最广泛、难点和不同看法最多的一个问题。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调查取证难,素有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归责原则难以把握的特点。从建国到现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由于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很好地加以解决,致使在操作中出现了很多困难,影响司法的统一,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也出现了不完备之处,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办法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审判工作中对法律理解不一、适用不一、尺度不一、判决多样的状况,这些也需要改进和统一。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机动车数量骤增,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而随着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多样化,如汽车的所有、支配、运行、管理情况日益复杂,所有人与使用人、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经常出现分离状态,交通事故纠纷显得更为复杂,处理和审理的难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民事赔偿责任、法律适用及具体赔偿标准等方面又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监护人、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险公司应如何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笔者所在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本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重点进行了调查。本文即是在这次调研的基础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