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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清代至民国山西的里甲赋役制度的演变,意在探索现代田赋制度之建立的过程。
作为户籍与赋税交纳单位的里甲体系一直延续到清代与民国。由于里甲轮役制仍保留下来,因而此后许多差徭仍重新派往里甲。这一方面是由于差务的增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当时行政设置上的不足。由里甲办理差徭,常常存在许多弊端。为此,自清中叶以来便有些州县设立专门负责办理差徭的部门。这种做法,在光绪“丁戊奇荒”后得以推广。进入民国,便将这些机构纳入行政体系之中。在乡村一级,随着“村制”的推行,原先由按里甲办理的事务便转由村政府办理了。
另外,“属人主义”的里甲赋税征收,常常会面临因人员迁徙或田产买卖而产生的征收困难问题。“丁戊奇荒”后,由于人员损失惨重,土地抛荒严重,产权与赋税责任难明,因而当时重新编集里甲的时候,便倾向于“属地主义”的编集方式,即此时的里甲不以拥有财产的户为基础,而转而以土地为基准。不管土地怎样买卖,都需要交给该土地所在的里甲。正是这种做法,构筑了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基础。进入民国,废除里甲,改办村粮的做法,便是在贯彻“属地主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