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意味着准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确立。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进一步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三十年来对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建设一直持续,而农地流转问题却是农村改革重点与难点的永恒话题,其从根本上影响着农村生产力的提升与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了保证农村土地高效流转,各种土地流转形式逐渐被应用。不同的流转形式都为农村土地流转贡献了一定的力量。可是仍应理性地看到,这些方式的运用并没有将土地资源最大化利用,在效率、公平、收益等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故此,寻求农地流转的最优方式成为改革的首要问题。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国的用于规避法律不合理做法的相关制度。其在英国也被称为USE制度。该制度是由委托人发起,其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其认为可信赖的第三人,让其按照自己的要求加以管理和运用,同时指定特定相关人,享有该财产所得的所有利益。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回避法律规定,而将土地交给教会使用,解决国家禁止转让土地于教会的问题。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的有效制度,集聚法律功能与经济功能于一体,分割了权利与利益的两种属性,分离了收益的主体与行使权利的主体,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一种理想型操作模式。由于信托制度自带的无限优越性,吸引了各国的注意与借鉴。将信托制度融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使得农村面貌焕然一新,达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华的欣欣向荣景象。但信托制度引进我国,时间尚短,加之我国经济要素与法律要素都与英国存在迥异,并且我国土地所有权单一制度与英国的双重所有权制度的本质差别,故此该制度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若将信托制度与我国特有的农地制度相融合,理论与实践上的嬗变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机,对该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本文围绕该制度,通过五部分内容细致分析。第一部分主要着眼于当今社会发展状况,从政策的指引、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分析构建该制度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通过对比、实证等研究方法,对该制度进行阐释。第二部分对该制度起源和发展进行分析,界定出具有我国独特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内涵,并深入论证其所具有的特征。对该制度具有一个整体和较为深入的认知后,通过我国现有的此制度运行的试点的实践状况考察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各地的具体运用状况,进而探究其中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通过对当前该制度中主体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准确界定所研究制度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并对受益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该制度的具体实践考察与当今物权客体扩张趋势,对该制度的客体领域进行创新、拓展,包括对信托法中规定信托客体的扩大解释,该制度客体的空间性,以及三权分置视野下承包经营权分离后的经营权信托的衍生,从而更好的全面发展我国的相关制度。在构建我国特殊土地制度后,应建立相关的具体、详细的登记制度。第五部分对该制度的登记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探究,通过对理论界现有的制度的对抗效力与登记生效效力进行对比,完善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登记生效模式,从而加强公示公信效力,提高该制度的稳定性。在构建该制度登记制度中,对登记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相关探究,使其在提高农业产值的同时,使信托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