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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为独立之个体,但囿于自身能力之限,自始即过群居生活,互相扶助、协作,长久而成社会性习性。人类原发之个体性与继发之社会性终成其双重人格之本源。人类社会发展史以合作共生为主线,却又充斥个体、团体间你死我活之争斗。发展至文明社会之端的资本主义社会,人们进一步深化对自我的理性思考与反省,但仍脱不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各执一端的藩篱。经过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反复博弈,不断促成社会分工体系的演变与发展,社会因分工而形成制度,固化为形形色色的合作关系与制度模式。在当代社会主要体现为两种形态:其一为强调利己的个人主义理念,通过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竞争制度以刺激分工不断细化和技术飞速进步的资本主义制度;其二为强调利他的集体主义理念,通过建立人与人互助、协作,以共同富裕愿景为激励,共同提高物质生活条件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整个20世纪,人类社会在两种制度的甄选中纠结,试错,并蹒跚前行。两种模式形成对垒阵营,相互对立、冷战、冲突。而合作经济制度却始终与两种制度相伴,为二者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同时为二者或默许、或采纳、或推崇。合作经济组织以私有产权为基础,但又尊奉民主、平等的组织原则,可谓既有社会主义理想,又植根于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竞争与合作的混合体。尤其是面临人类社会发展中无法克服、积重难返的两极分化、资源枯竭、环境恶化,以及人本身的异化等问题,奉行民主、平等价值的合作经济制度在21世纪又一次引发人类对自身发展道路的反思:人类社会在加速推进技术进步,物质丰富……但前进的方向在哪里?发展的终极目标究竟是什么?几千年过去了,铭刻于古希腊阿波罗神庙上的“人啊,认识你自己吧!”的神谕仍是萦绕在人类头顶的迷思。资本主义必定不是历史之终结,共产主义是必然要实现之信仰,社会主义体制下合作经济制度的发展似乎为当下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 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并以其关于合作经济制度的相关研究成果为基础,本文对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进行了法经济学的分析界定,最终明确了决定其组织形态的内在规定性,包括民主控制原则、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中的平等入股原则和按交易量返还原则等。以此为基础将合作社定义为: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自治性经济组织。 经济发展导致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制度变迁决定了人类历史中的社会演化方式,因而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进一步阐发了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真理,本文以该理论及其研究成果为主要进路和基础,对中国合作社法律制度及其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制度及微观合作社制度两个层面的制度变迁史、内在结构、行动团体、利益递增模式等展开具体分析,着力论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构建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基本立法导向,并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法分析,确定了适合中国实践基础的立法模式。 产权关系归根结底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社会范畴内,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形态;在组织范畴内,不同的产权配置决定了制度绩效。合作社产权的均等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的平等性和同质性。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推动真正以普通社员为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形成,以综合性合作社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为立法导向,并充分观照中国合作社组织虽蓬勃发展,但种类单一,综合性合作社发展滞后,成员异质性增强,利益多元的发展现状,本文着力于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并能最大限度提升制度绩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包括合作社的设立、章程、解散、破产、社员及社员权等制度。并以新制度经济学公司治理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着眼于解决合作社成员数量增多、异质性增强后产生的双重代理及代理成本等问题,构建民主、平等,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 合作经济制度无论具备何种优越性,归根结底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正如恩格斯所言,“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合作社制度只是人类社会前进道路上的一个环节,而绝非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