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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很大比重的国家,实践中,存在很多农民因为不懂法就本应当公诉的刑事案件予以私了的情况,目前,这一现象尚没有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尽管,最近已经有学者对农村刑事案件私了进行了关注,但是,相关文章内容大多都非常浅显。或孤立的认为私了不符合中国的法治建设,或认为私了协议有效,都没能从理论上提出深层次的让读者信服的观点,且结论大多都带有武断之嫌。另外,从实证角度研究农村刑事案件的私了的文章也非常少见。签于此,笔者从实证的角度,深入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从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证了农村刑事案件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针对当前农村刑事案件私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应的规制途径,以期这一研究能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有所助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四个部分,共计2万5千字。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农村刑事案件私了进行了分析。首先界定了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分了私了特征,并将私了与刑事和解与私力救济的进行了比较。进而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就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合法性之争。支持私了的学者认为,私了是对被害人自诉权的尊重、私了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私了尊重民众的传统观念。反对私了的学者认为,私了会导致民众对法律不信任、存在不法私了会以及私了会产生不良后果。第二部分从实证的角度对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现状考察以问卷调查为主,个别访谈为辅,统计得出目前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农村对私了的态度、私了发生的原因分析、私了的对象、私了的表现形态、私了的效力以及私了存在的现实问题。在现状考察的最后,笔者还对个别有过私了经历的当事人进行了走访,询问私了的具体实施过程得出结论。第三部分研究了农村刑事案件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对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说明。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即私了合法化是和谐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私了为节约司法资源之必要、私了是保障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要求以及私了是节约当时是诉讼成本的要求。论述完私了合法化的必要性后,笔者对私了合法化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恢复性司法为私了合法化提供了理论基础,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提供了法律基础,当今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私了合法化提供了政策基础,同时,农民和司法机关的现状要求私了合法化。第四部分为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规制。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实证考察与理论分析结合,提出规制私了的必要性以及具体举措。笔者主要从私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私了不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私了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以及私了协议的效力令人质疑这四个方面对规制私了的必要性进行的分析。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规制的具体举措。笔者认为:第一,限制私了的对象为自诉案件、农村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几个具体案件类型、未成年犯罪,老年人犯罪根据具体的情节等决定是否私了以及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等。第二,由已经存在的司法所对私了协议进行评价。第三,通过限制主体,规范形式,确立私了备案制度来规范私了的程序。第四,确认私了的效力但是私了协议并不具有决定的请求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