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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远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一直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并提出各种措施与对策。本文将选取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财政法保障问题加以详细讨论。为达到此目的,本文先介绍了公共产品的内涵和特征,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特征以及范围和种类,接着分析了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得出了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最核心的供给主体。我国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中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不均衡以及供给不公平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可知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财政政策的不合理即“政府失灵”造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则必须借助经济法组成部分的财政法来完成,财政法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力、公平性和效率。完善财政法中的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监督法、税法等来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本文就完善财政法保障农村公共产品提出了意见。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由农民或家庭自己消费的消费的“私人产品”而言的,是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中共同需要的,农村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其既具备公共产品的共性特征,又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我国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以及供给不公平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影响,进一步拉大城乡间的差距。而社会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与价值,现代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如何通过法律来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的职能和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政府是供给的最核心主体。财政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履行和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手段。财政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资金保障,而财政法是财政支付的法律化,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能稳定、持久地保证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供给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所以,财政法在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样重要的法律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也存在着不足,大大削弱了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财政法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中缺位、供给资金严重不足、供给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本文提出了完善财税法的几点对策。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关注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方方面,为农村提供充分的公共产品,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容忽视。